| 所在地区: | 四川-- | 发布日期: | 2025年7月16日 |
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用人单位:
为加强夏季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好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切实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四川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等有关规定,现就相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落实防暑降温措施。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设备,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及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二、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并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三、依规发放高温津贴。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认真组织健康检查。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组织开展教育培训。结合生产作业实际,及时开展防暑降温和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防暑降温相关法律法规、高温基础知识、高温天气作业及高温作业健康防护知识、中暑的辨识与急救、夏季安全生产和防汛防地灾等相关知识,帮助职工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与能力。
六、充分保护特殊人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川省交通运输工会委员会
2025年7月15日
相关文件: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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