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四川-广元-剑阁县 | 发布日期: | 2025年7月21日 |
案例一:广元市顺发石膏有限责任公司非金属矿破碎选矿项目未批先建案
2024年11月24日,广元市利州生态环境局接到信访举报反映荣山镇原荣山电厂内有企业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2024年11月25日,广元市利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荣山镇原荣山电厂矸石场内的广元市顺发石膏有限责任公司物料堆场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于2024年10月在物料堆场内安装了1台破碎机用于破碎选矿作业,破碎选矿生产线已建设完成并正在调试设备。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5年1月9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广元市顺发石膏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0.16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广元峰泰鞋业有限公司乳胶鞋垫制造项目未批先建案
2024年11月27日,广元市苍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元峰泰鞋业有限公司环评手续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情况现场检查,发现广元峰泰鞋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查,在苍溪县紫云工业园开工建设乳胶鞋垫制造建设项目。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5年1月24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广元峰泰鞋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广元市兴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发生水污染事故后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未及时向当地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案
2024年12月17日,广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开区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经开区袁家坝铝产业园的广元市兴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了暗查,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污水池中洗砂废水外溢,该公司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进行处置,也未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5年1月24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9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广元广汇宏信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贵州盈朗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广汇物流四川广元煤炭储备基地铁路专用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监测布点不符合相关规定案
2024年10月17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移交的“广汇物流四川广元煤炭储备基地铁路专用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敏感点声环境现状调查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问题线索。广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广元广汇宏信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广元经济开发区盘龙镇走马岭社区的广汇物流四川广元煤炭储备基地铁路专用线项目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尚未开工建设)北侧200米范围内有多处分散式居民住宅,经查阅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章节,该项目未对拟建设位置北侧(紧邻宝成铁路侧)具有代表性的居民住宅声环境保护目标进行声环境现状调查评价。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贵州盈朗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12月6日注销,且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编制单位贵州盈朗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终止调查。
建设单位广元广汇宏信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编制单位贵州盈朗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和编制人员孔祥兰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2025年3月20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分别对建设单位广元广汇宏信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和编制人员孔祥兰作出通报批评的处罚决定。
案例五:苍溪县皇观塑料颗粒生产厂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4年10月9日晚,苍溪生态环境局接云峰镇人民政府反映苍溪县皇观塑料颗粒生产厂偷排生产废水的环境违法线索。10月9日21时30分左右,广元市苍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会同云峰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苍溪县皇观塑料颗粒生产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厂现场管理人员刘春林使用黄色软管将沉淀池生产废水偷排至外环境,流入下方嘉陵江。
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5年3月15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厂作出罚款15.65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苍溪县皇观塑料颗粒生产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某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某某移交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六:广元康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4年12月2日,剑阁生态环境局接到信访举报反映“盐店镇依山村养殖场养殖废水流入柳沟镇南山水库”问题。广元市剑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核查,发现剑阁县盐店镇依山村3组的广元康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种猪场将养殖废水通过管道排放至盐店镇依山村3组无防渗漏措施的扁头堰塘内,该堰塘现暂存养殖废水约400方。同时,该堰塘西侧一渗漏点有养殖废水渗漏至堰塘南侧外环境,该堰塘西侧渗漏点至养殖场南侧土地的自然沟渠内有渗漏的养殖废水痕迹。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5年3月13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吴某某和管理人员吴某某进行行政拘留。
案例七:四川广明机电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案
2024年10月11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广明路600号的四川广明机电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2020年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时,该公司土壤环境质量超过二类用地筛选值,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鉴于该公司系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正在积极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5年1月22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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