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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政策解读

2025-07-22 四川--
所在地区: 四川-- 发布日期: 2025年7月22日
建设快讯正文

相关链接: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通知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党和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是关系特困人员衣食冷暖的民生工程,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2021年4月,民政部对《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为适应特困救助供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四川省民政厅立足于“责任明确、内容刚性、程序清晰、操作性强”的原则,对《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与时俱进地加以修订完善。

修订后的《工作规程》共十二章66条,与修订前的《工作规程》相比,重点在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二)进一步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明确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

(三)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修订后的《工作规程》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的未成年人范围。修订后的《工作规程》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五)进一步明确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及管理的规范性要求。修订后的《工作规程》规定“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区域内供养服务机构保留一定比例床位,做好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保障。每个县至少设置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失能和半失能特困人员全部入院接受专业照护”。同时鼓励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探索和创新服务管理模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此外,修订后的《工作规程》将调查核实和审核确认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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