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四川-自贡-大安区 | 发布日期: | 2025年7月23日 |
序号 |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涉及条文内容 |
1 | 对道路运输单位、道路施工作业等与道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事项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21修正);《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 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2022年修正);《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3.【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二)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三)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四)管理相关车辆和驾驶人;(五)配合监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六)其他法定职责。没有设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的乡镇,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当维护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 |
2 | 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 2016年第二次修订)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根据查 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 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 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2.【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3 | 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
4 | 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012修正);《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号)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2.【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 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 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4.【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5 | 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治安防范等工作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寄递渠道治安检查工作规定》(国邮发〔2012〕42号)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2.【部门规范性文件】《寄递渠道治安检查工作规定》第三条 邮政管理部 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 定,负责检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等法规,负责检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治安防范等工作。 |
6 | 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有关场所、物品进行检查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0号)(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2修正) | 1.【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0号)第五十三条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前款规定的扣押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以及本章第七节的规定。第八十二条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前款规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
7 | 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持有枪支的单位,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2015修正);《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6号)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 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 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2.【行政法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
8 | 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治安行政检查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2022修订);《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1.【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 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 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 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 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 予以协助。 2.【部门规章】《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 应当依法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治安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 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 的旅馆旅客信息和图像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
9 | 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3号) | 1.【行政法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2.【部门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 |
10 | 对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修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决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现金、实物进行交易或者对交易活动作出其他限制。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二)公安机关负责 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 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 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 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 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 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 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 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 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3.【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 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 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 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 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 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 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 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 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 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 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 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 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 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 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 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 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 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 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 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4,【部门规章】《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定期组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监督检查;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组织监督抽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
11 | 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修订)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
12 |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四条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
13 |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进行监督检查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2022修订) | 1.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
14 | 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 | 【行政法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产品质量监督 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管理工作。公安 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导下,具体负 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
15 | 对典当业进行治安行政检查 |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6号);《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6年第8号令) | 1.【部门规章】《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公安人员到典当行执行公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2.【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
16 |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8号) | 1.【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 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 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 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并履行下列义务:(一)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防范制度;(二)发现可疑情况和盗窃、抢劫、销赃等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三)监督做好查验、登记工作;(四)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改正。治安责任人的责任,不得因承包、租赁经营等原因转移给他人。承包、租赁经营负责人在承包、租赁期间应同时承担前款规定的治安责任。第六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必须 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 |
17 | 对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2024修订);《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9号) | 1.【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2.【部门规章】《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 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
18 | 对印铸刻字业进行行政检查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2024修订)第三条、第五条 | 【部门规章】《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 公章刻制经营者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在5日内将以下信息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三)标注安全防范设施的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四)公章刻制和信息备案设备清单;(五)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公安机关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的备案信息,不要求当事人提供。公章刻制经营者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变化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更新备案信息。公章刻制经营者终止公章刻制业务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注销。 第五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一)公章刻制经营者应当核验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采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并应当在刻制公章后1日内,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等基本信息及印模、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二)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簿,以备查验。属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迅速报告当地人民公安机关:1.伪造或仿造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各机关之文件等。2.私自定制各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钢印、火印、徽章、证明、号牌或仿制者。3.遇有定制非法之团体、机关戳记、印件、徽章或仿制者。4.印制反对人民民主、生产建设及宣传封建等各种反动印刷品者。(四)凡印刷铸刻本条第三项所规定之各项物品者,除没收其原料及成品外,得按照情节之轻重,予以惩处。(五)对人民公安机关之执行检查职务人员,应予协助进行。 |
19 | 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和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2020修订)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携带传染 病病原体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 弹药、管制器具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配备安全检查设施,并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观众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 有前款禁止行为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入。 第三十六条 公安部门对其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举办前对 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在消除安全隐 患后方可允许进行营业性演出。 公安部门可以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发现 观众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行为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其 进入。 公安部门可以组织警力协助演出举办单位维持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
20 | 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行政检查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部门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
21 | 对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落实网络数据安全保护情况的行政检查 |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1.【行政法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应当明确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工作机构,统筹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对网络数据处理者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网络数据处理者及时对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整改。第五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网络数据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一)要求网络数据处理者及其相关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二)查阅、复制与网络数据安全有关的文件、记录;(三)检查网络数据安全措施运行情况;(四)检查与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对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网络数据安全监督检查予以配合。第五十一条 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网络数据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有关主管部门在网络数据安全监督检查中不得访问、收集与网络数据安全无关的业务信息,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数据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网络数据处理者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要求网络数据处理者暂停相关服务、修改平台规则、完善技术措施等,消除网络数据安全隐患。第五十二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开展网络数据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协同配合、信息沟通,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检查和交叉重复检查。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重要数据风险评估、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应当加强衔接,避免重复评估、审计。重要数据风险评估和网络安全等级测评的内容重合的,相关结果可以互相采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合同、记录、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实施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调查;(四)检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22 |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网络安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 护条例》;《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第三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2.【行政法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未经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或者保护工作部门、运营者授权,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可能影响或者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活动。对基础电信网络实施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活动,应当事先向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3.【部门规章】《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第四条 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规范,组织网络安全审查。 |
2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 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2.【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第三十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3.【部门规章】《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第九条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根据对安全评估报告的书面审查情况,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现场检查。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现场检查原则上应当联合实施,不得干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正常的业务活动。 4.【部门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 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安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时,互联 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及时整改。 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24 |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2.【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 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八条 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由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服务运营机构和联网使用单位的网络管理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实施。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个人的,可以由其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实施。 3.【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 情况。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第八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5.【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
25 | 对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2号);《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发布);《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 | 【部门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 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安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时,互联 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及时整改。 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部门规范性文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3,【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
27 | 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9号)(2025.04.01施行) | 【行政法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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