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广东-珠海- | 发布日期: | 2025年8月4日 |

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市政工程分期竣工联公验收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珠海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改革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增效的若干措施》《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2.0版)》相关要求,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期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程序,现就我市建设工程分期办理竣工联合验收通知如下:
一、分期办理竣工联合验收的原则
需分期竣工联合验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照“功能完整、分割合理”的原则,划分为若干单位(子单位)工程单独或合并组织竣工联合验收,竣工验收与规划条件核实范围保持一致。
二、分期办理竣工联合验收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分期办理竣工联合验收的条件
(一)分期项目工程应当能够形成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具备以下条件:
1.功能相对独立完整,如住宅、办公、商业、道路、桥梁等;
2.本期项目配套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已同步建设完成;
3.有独立分隔的区域、出入通道和独立的设备系统;
4.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系统及安全疏散等设施能够独立运行;
5.项目红线范围内消防通道、室外排水设施、地下车库需满足使用条件;
6.单位(子单位)工程符合绿色建筑的标准和要求。
(二)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当在首期验收。
(三)应符合土地合同、监管协议等约定的建设、交付使用时序。
(四)房屋建筑工程分期验收的最小单元为单体建筑,市政工程分期验收的最小单元为独立的桥梁、隧洞或连续、完整的市政道路,同一里程段不得再进行划分。其中连续、完整的市政道路应完成该里程段内所有的设计内容,并具备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
(五)建设工程及相关消防系统已按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并具备现场核验要求。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备用消防电源等公共消防设施所在单体应在首期验收批次内,首期验收批次申报时需确保项目消防车道出入口的市政道路畅通。
(六)人防工程应该是一个或多个完整的防护单元(包含通风、滤毒、配电、给排水等),各分期验收的地面单位工程应包含当期应建的人防工程,且人防工程整体已达到可验收、可投入使用的水平。
(七)为确保保证人防、消防工程的完整及安全,原则上建设项目地下室不得拆分,如遇特殊情况应专题研究。
四、分期办理竣工联合验收的申请
除产业类项目、无地下室的单体房屋建筑工程和独立桥梁隧洞或连续、完整的市政道路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先制定分期竣工联合验收方案,并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详见附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分期竣工联合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分期竣工联合验收应按《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2.0版)》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二)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分期测绘服务,并出具相应的分期测绘成果报告。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擅自交付使用的,将依法处罚。
(四)已验收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在施工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办理终止监督前,由建设单位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五)实施分期竣工验收的工程,应在各分期竣工验收全部完成后三个月内按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合同约定范围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六)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服务、靠前指导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分期办理竣工联合验收事宜。
附件:分期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珠海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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