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福建-漳州- | 发布日期: | 2025年8月4日 | 
日前,我市出台《漳州市区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商品厂房开发企业管理、项目开发管理、项目销售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细则,建立规范化监管制度,助力提升企业开发生产效益,进一步提高存量土地的投入产出率。
《办法》所称的商品厂房,是指开发企业在漳州市区内国有出让土地上,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且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中约定可分割销售的工业厂房,不包括工业企业自建自用的厂房。
根据《办法》,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经营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等,其从事开发建设应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报规、报建等行政审批程序和规划管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行开发建设。新建商品厂房项目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并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可分割销售等内容。
存量国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进入商品厂房开发市场的,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作商品厂房开发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与相关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协议》,及时缴交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并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商品厂房出售对象为法人,不得向个人出售。商品厂房配套的生产服务设施用地上的建筑物产权不得分割、不得销售。(漳州融媒记者 蔡柳楠 通讯员 林文伟 严艺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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