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福建-- | 发布日期: | 2025年7月31日 |
《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3月25日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与《省条例》的衔接,有必要对《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暂行办法》(闽建〔2024〕3号,以下简称《房屋鉴定管理办法》)进行局部修订。
为统一起见,将《福建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以下将《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统称为《两个管理办法》)中幕墙鉴定相关内容归属至《房屋鉴定管理办法》,便于按照《省条例》对房屋安全鉴定实施统一管理。
《省条例》发布之前,对虚假鉴定的鉴定机构无法限制其继续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两个管理办法》采用移出鉴定机构名单作为惩戒措施。《省条例》已明确虚假鉴定的鉴定机构至少三年内不得承接鉴定业务,《两个管理办法》对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房屋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针对已竣工房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产权人往往要求委托外省知名鉴定机构开展鉴定,这些知名外省鉴定机构一般不会为了个别项目在我省备案。本次修订对这类情况规定“因技术复杂、利益冲突、应急处置等原因,房屋所在设区市主管部门可推荐不在本市公布名单内的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的鉴定机构开展临时委托鉴定,临时委托的外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可不办理入闽备案。”(《房屋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
之前《两个管理办法》,仅规定“鉴定机构为设计单位的,设计单位应具有与所鉴定房屋(幕墙)规模相应的设计资质等级”,当鉴定机构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危房鉴定站,没有相应规定,可以承接所有规模的房屋(幕墙)。根据《两个管理办法》实施情况,本次修订时,参照设计单位的资质分级,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危房鉴定站也实施差别化管理,要求承接中、大型房屋(幕墙)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危房鉴定站应具备相应的条件。(《房屋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针对我省房屋鉴定总体水平不高现状,根据有关规范标准组织编制鉴定报告格式文本(附件2-6),促进鉴定质量的提升。
将房屋安全鉴定精准防控措施(主要有进场检查检测APP告知、检测影像留存、鉴定机构自查等)吸收到《房屋鉴定管理办法》(《房屋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成为日常管控要求。
解读处室:省住建厅工程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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