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四川-宜宾-宜宾县 | 发布日期: | 2025年8月5日 |
| 序号 | 姓名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决定时间 |
| 1 | 曾宇 | 利用他人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机会从中牟取个人非法利益 | 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 1.退回医疗保障基金人民币24544元;2.罚款人民币49088元。 | 高医保处字[2025]1号 | 2025/7/28 |
| 2 | 李元林 | 利用他人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机会从中牟取个人非法利益 | 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 1.退回医疗保障基金人民币12445元;2.罚款人民币24890元;3.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 | 高医保处字[2025]2号 | 2025/7/28 |
| 3 | 罗方庄 | 利用他人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机会从中牟取个人非法利益 | 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 1.退回医疗保障基金人民币11058元;2.罚款人民币22116元;3.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 | 高医保处字[2025]3号 | 2025/7/28 |
| 4 | 罗杰 | 利用他人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机会从中牟取个人非法利益 | 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 1.退回医疗保障基金人民币13661元;2.罚款人民币27322元。 | 高医保处字[2025]4号 | 2025/7/28 |
| 5 | 李东阳 | 利用他人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机会从中牟取个人非法利益 | 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 1.退回医疗保障基金人民币13520元;2.罚款人民币27040元;3.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 | 高医保处字[2025]5号 | 2025/7/28 |
| 6 | 罗鹏 | 利用他人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机会从中牟取个人非法利益 | 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 1.退回医疗保障基金人民币15213元;2.罚款人民币30426元;3.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 | 高医保处字[2025]6号 | 2025/7/28 |
| 7 | 刘春贵 | 利用他人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机会从中牟取个人非法利益 | 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 1.退回医疗保障基金人民币14698元;2.罚款人民币29396元;3.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 | 高医保处字[2025]7号 | 2025/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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