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河南-- | 发布日期: | 2025年8月12日 | 

为切实加强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组织编制了《河南省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8月6日至8月20日
联系电话:0371-66069893
工作邮箱:hnzjza2051@163.com
附件:河南省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2025年8月6日
河南省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负责指导本行业领域内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包括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以下,无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加固、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
乡村建设工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临时性建筑、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投资进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单位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
第五条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省级指导、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网格化巡查为主,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社区”)巡查与物业服务企业、公众参与为辅,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第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应将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内容,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能力。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通过12345热线、12319热线、河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等方式,对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检举、控告、投诉;对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鼓励各市级人民政府依托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或其他相关信息平台,组织开发建设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及移动端,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监管。
第二章主体责任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并依法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项目动工前,按照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明确的方式进行信息登记,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管。
(二)依法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不得设定包含以包代管、强迫对方接受恶意低价、冒险作业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三)应将信息登记张贴在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所在地的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保障施工安全作业所需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五)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依法依规施工。加大巡查力度,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
(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七)挖掘工程开工前应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对接配合,开展地下管线调查,查清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情况。
(八)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与河南省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
(九)工程涉及动火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内部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动火作业前,建设单位应前往作业点进行安全核查,经核查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后方可同意动火作业。动火期间,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十)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进行工程管理。
(十一)不得将应该申请办理房屋市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十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报告销号。
(十三)落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依法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工程开工前,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安全责任清单》,并留存备查。涉及动火作业的,要在动火作业施工前办理动火作业证,动火作业证上必须明确动火作业风险和管控措施,经管理使用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装的,要在安装前依法办理安装告知和申报监督检验。
(二)施工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保障、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三)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按规定规范计取及使用;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施工的人员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四)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应配备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涉及电焊、气焊、气割等特种作业以及实施特种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动火作业安全技能。用工单位应履行证书查验责任,安排持证人员进行电焊、气焊、气割动火作业。
(六)严格落实对水、电、油、气、通信等管线和城市道桥、地铁隧道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
(七)动火作业必须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作业期间应严格做到“六必须”: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八)施工现场涉及使用危险物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管理。
(九)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需按照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施工;没有设计方案,不得施工。
(十)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
(十一)加强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不得使用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安全生产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十二)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十三)落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督促下级政府(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
(三)将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经费纳入本级安全生产所需经费预算。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
第十二条各省辖市、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会商、信息共享机制,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本行业范围内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共享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工作信息;研究解决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监管中存在的困难问题。
(二)加强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监管人员及检查人员对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管能力,强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安全管理水平和应变应急处置能力。
(三)依职责及时处理乡镇(街道)报送的事故隐患信息。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负责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
(二)落实辖区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和销号工作。
(三)对辖区内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及时制止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权限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权限范围以外的违法违规行为报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社区居委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现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向乡镇(街道)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要求,强化对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检查。
(三)开展辖区内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相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发现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向所在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处理。
(二)将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等内容提前告知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
(三)发现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但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
(四)配合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四章监管程序
第十六条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实行闭环管理,落实开工前信息登记、施工中巡查检查、完工后办理销号等监管程序。
信息登记、完工销号为告知性登记、销号,仅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及工程质量合格的依据。
第十七条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到乡镇(街道)进行信息登记。乡镇(街道)在受理信息登记时,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信息进行核查,并督促引导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落实相关主体责任。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委托社区、物业进行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登记,具体实施办法由乡镇(街道)制定。
第十八条乡镇(街道)进行信息登记时,发现以下情形的,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一)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其他许可的,告知建设单位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跟进检查,防止未经许可擅自开工。
(二)属于依法应禁止、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告知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乡镇(街道)建立日常安全巡查(检查)制度,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机制作用,整合协调街道网格员、相关行业部门下沉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等力量,强化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日常巡查(检查)。
第二十条巡查(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以下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一)发现未办理信息登记、擅自进行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办理信息登记。
(二)发现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当立即制止,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乡镇(街道)、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发现存在违法建设活动,或者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等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及时报告乡镇(街道)、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到登记的乡镇(街道)办理销号。乡镇(街道)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完工销号,必要时应当到现场核实情况。
建设单位未申请销号,乡镇(街道)发现工程已完工的,应当联系建设单位核实情况,确认完工的应当办理销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联合发文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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