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吉林-吉林- | 发布日期: | 2025年9月4日 |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4-2024)等配套的工程量计算标准,规范我省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计量计价规则和方法,推动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现发布《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及配套工程量计算标准的实施意见》,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及配套工程量计算标准的实施意见.doc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29日
附件
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及配套工程量计算标准的实施意见
一、适用要求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以下简称《计价标准》)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标准》(GB/T 50854-2024)等配套工程量计算标准(以下简称《计量标准》)计量计价的,应执行本实施意见;选择其他清单形式计量计价的,可参照执行。
二、计价相关事项
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吉林省建设工程定额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吉建造〔2025〕8号)要求,2025年8月1日起执行动态调整后的吉林省建设工程定额和定额勘误表,以下简称“现行定额”。
三、计量相关事项
(一)执行现行定额编审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及工程结算的,其组价定额工程量执行现行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
(二)执行现行定额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的,清单工程量及项目特征应体现组价的定额工程量。
(三)工程量清单编制应符合国家及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计量与计价相关规定,以及根据工程需要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需要根据现行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调整清单的,可保持清单编号不变,计量单位按相应定额单位的基本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相应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并将相应定额编号在项目特征描述中注明。
四、取费相关事项
(一)单价措施项目:措施项目需要根据现行计价定额进行组价的,可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按相应定额基本单位(不包括“项”)为计量单位,以单价计价。危大工程措施按单价措施执行。
(二)费率措施项目:措施项目需要根据现行费用定额总价措施费费率进行组价的,不体现计量单位,按费率计价。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应按现行费用定额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安全施工费相关规定进行计价。
(三)总价措施项目:措施项目除单价措施项目和费率措施项目以外其他总价措施项目,以“项”为计量单位,宜采用总价计价方式。
(四)企业管理费及利润: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可按现行费用定额规定费率计价。
五、其他取费相关事项
(一)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暂列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的暂估价款)可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合价的10%~15%参考计算。
(二)专业工程暂估价已含增值税,不应再计取相应税金。
(三)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总承包服务费可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1.5%计算;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总承包服务费可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3%~5%计算;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总承包服务费可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四)发包人要求按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按合同工期提前10%以上(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的,提前竣工补偿的金额可按合同价款的5%为基础,协商确定。
(五)发包人承担的计量与计价风险: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发包人提供的除按项计价的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外的项目清单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陷;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原始数据和基准资料错误;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发包人要求的赶工、提前竣工、停工或暂缓施工;法律法规与政策性变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计价标准》第8.7节规定市场物价变动应予调整的物价变化范围和波动幅度;其他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事项。
(六)承包人承担的计量与计价风险:按项计价的总价措施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及完整性;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的缺陷(单价计价的暂定数量清单项目除外),以及承包人为完成总价合同中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所要求的工程、《计量标准》中工作内容说明的所有工作所需费用;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承包人为完成工程量清单及其项目特征所说明的工程、《计量标准》中工作内容说明的所有工作所需费用;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引起实施方案变化引起的费用调整;承包人因施工机具使用、施工技术应用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的施工费用增加;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引起的赶工、停工或暂缓施工;未超出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物价变化范围和波动幅度的市场物价变动;其他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事项。
(七)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其风险费按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进行编制,招标文件未明确的风险费按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5%考虑。
(八)采用清单计价的工程,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及其编制依据。每个招标工程只公布一个最高投标限价总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构成投标报价总造价的部分造价(包括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他项目、税金等)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对应部分造价的,除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外,不得作为废标条件。
(九)税金应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专业工程暂估价除外)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算基础,按现行定额的规定计算。招标文件应明确要求招标工程投标报价执行一般计税法还是简易计税法计价。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量与计价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工程计量与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十一)合同工程实施期间,在合同基准日后发生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引起合同价款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和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人工费和机械费调整文件、材料价格调整文件、安全文明施工费调整文件、增值税调整文件等)调整合同价格。
(十二)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变化(项目增减),或清单工程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变化不超出15%(含15%)时,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按《计价标准》8.9.1规定确定综合单价并计价,调整合同价格,措施项目清单除安全生产措施项目等费率措施项目清单及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允许调整外,按项计价的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不予调整;清单工程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变化超出15%(不含15%)时,合同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按《计价标准》8.9.2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六、《计价标准》表格有关事项
(一)《计价标准》表格中的“标段:”“注:、注的内容”均删除。
(二)表C.1.1招标工程量清单扉页、表C.2.1最高投标限价扉页及表C.4.1竣工(过程)结算价扉页中“编制人:(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及盖章)”修改为“编制人:(造价专业人员签字或盖章)”。
(三)表C.3.1投标总价扉页中“编制人:(签字及盖章)”修改为“编制人:(造价专业人员签字或盖章)”。
(四)表D.1.1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审核)说明,修改为: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审核)说明。
(五)表D.2.1投标报价填报说明修改为:投标报价编制说明。
(六)删除表D.4.1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说明,相关内容并入相应编制(审核)说明。
(七)表E.1.1工程项目清单汇总表修改为:
E.1.1工程项目清单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内容 | 金额(元) |
1 | 单项工程1 | |
2 | 单项工程2 | |
3 | 单项工程3 | |
合计 |
(八)增加表E.1.2单项工程清单汇总表。
E.1.2单项工程清单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内容 | 金额(元) |
1 | 单位工程1 | |
2 | 单位工程2 | |
合计 |
(九)增加表E.1.3单位工程清单汇总表。
E.1.3单位工程清单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内容 | 金额(元) |
1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 |
2 | 措施项目 | |
2.1 | 其中:安全施工费 | |
3 | 其他项目 | |
3.1 | 其中:暂列金额 | |
3.2 | 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 | |
3.3 | 其中:计日工 | |
3.4 | 其中:总承包服务费 | |
3.5 | 其中: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项目 | |
4 | 增值税 | |
合计 |
(十)表E.2.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简版)修改如下:
E.2.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简版)
工程名称: 第页共页
序号 | 项目 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量 单位 | 综合 单价 | 其中 |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具费 | 管理费 | 利润 | |||||
1 | |||||||||
2 | |||||||||
3 | |||||||||
(十一)表E.3.1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修改如下:
E.3.1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单位或 费率(%) | 价格 (元) | 备注 |
1 | ||||||
2 | ||||||
本页小计 | — | |||||
合计 | — |
(十二)删除表E.3.2措施项目清单构成明细分析表。
(十三)表E.6.1工程项目竣工(过程)结算汇总表修改:
E.6.1工程项目竣工(过程)结算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内容 | 金额(元) |
1 | 单项工程1 | |
2 | 单项工程2 | |
合计 | ||
(十四)增加表E.6.2单项工程竣工(过程)结算汇总表。
E.6.2单项工程竣工(过程)结算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内容 | 金额(元) |
1 | 单位工程1 | |
2 | 单位工程2 | |
合计 |
(十五)增加表E.6.3单位工程竣工(过程)结算汇总表。
E.6.3单位工程竣工(过程)结算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同金额 (元) | 合同价格 调整金额 ±(元) | 结算金额 (元) | 备注 |
A | B | C=A+B | |||
1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 详见《计价标准》表E.7.1 | |||
2 | 措施项目 | 详见《计价标准》表E.7.2 | |||
2.1 | 其中:安全施工费 | ||||
3 | 其他项目 | 详见《计价标准》表E.4.1 | |||
3.1 | 其中:暂列金额 | 详见《计价标准》表E.4.2 | |||
3.2 | 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 | 详见《计价标准》表E.4.3 | |||
3.3 | 其中:计日工 | 详见《计价标准》表E.4.4 | |||
3.4 | 其中:总承包服务费 | 详见《计价标准》表E.4.5 | |||
3.5 | 其中:合同中约定其他项目 | ||||
4 | 材料暂估价调整 | 详见《计价标准》表E.2.3 | |||
5 | 物价变化调差 | 详见《计价标准》 表G.2.1-1/G.2.1-2 | |||
6 |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 | 详见《计价标准》表E.9.1 | |||
7 | 工程变更 | 详见《计价标准》表E.10.1 | |||
8 | 新增工程 | ||||
9 | 工程索赔 | 详见《计价标准》表E.11.1 | |||
10 |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调整 | ||||
11 | 增值税 | 详见《计价标准》表E.5.1 | |||
合计 |
七、工程量清单补充
(一)分部分项工程补充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补充清单

(二)《计量标准》中各专业工程措施清单名称对应现行费用定额总价措施项目名称进行修改。
2024清单措施项目名称 | 修改后措施项目名称 |
临时设施 | 临时设施费 |
文明施工 | 文明施工费 |
环境保护 | 环境保护费 |
安全生产 | 安全施工费 |
夜间施工增加 | 夜间施工增加费 |
非夜间施工增加费 | |
二次搬运 | 材料二次搬运费 |
冬雨季施工增加 | 冬季施工增加费 |
雨季施工增加费 | |
既有建(构)筑物、设施保护 | 施工临时保护费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 已完工程保护费 |
(三)《计量标准》中各专业工程措施项目“临时设施”“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作内容的包含范围,以现行定额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规定为准。
(四)《计量标准》中各专业工程措施项目“冬雨季施工增加”按“冬季施工增加费”“雨季施工增加费”分别列项,“夜间施工增加”按“夜间施工增加费”“非夜间施工增加费”分别列项,工作内容以现行定额中相关规定为准。
(五)措施项目补充清单
措施项目补充清单
项目名称 | 单位 | 工作内容 |
工程冬季维护费 | 项 | 工程冬季(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停工后, 对已完工程采取的覆盖、包裹、封闭、隔离、保温、 防冻等冬季维护措施及现场看护。 |
超高施工增加费 | 1.建筑物超高引起的人工工效降低以及由于人工 工效降低引起的机械降效; 2.高层施工用水加压水泵的安装、拆除及工作台班; 3.通讯联络设备的使用及摊销。 | |
系统调整费 | 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中独立的制冷站(库)、空气 压缩站、乙炔发生站、水压机蓄势站、制氧站、煤气站等工程; 2.通风空调工程中通风空调工程; 3.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中采暖工程及空调水系统 工程系统调试。 | |
操作高度增加费 | 室内以地(楼)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设计室外地坪面 为基准面,当安装操作高度超过6m时人工及机械降效。 | |
建筑物超高增加费 | 建筑物超高引起的人工及机械降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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