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福建-龙岩-漳平市 | 发布日期: | 2025年8月22日 |
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2025年以来,漳平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3起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某早餐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5年4月,我局委托检验机构对菁城街道某早餐店的肉包、菜包进行抽检,经检验肉包和菜包甜蜜素实测值超标,均不符合标准,判定不合格,我局依法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超范围使用添加剂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
某食杂店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5月,我局对永福镇某食杂店开展双随机抽查。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存放袋装熟咸蛋、熟制花生等预包装食品均无标签,且与合格食品混放,且无购进单据,无法说明进货来源。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无标签食品,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
某餐饮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
2025年3月,我局开展春季开学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在和平南路某餐饮店厨房货架上,发现鳕鱼酱、香菇拌饭酱、原晒五香丁和双汇蒸煮淀粉肉肠等4种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且未建立使用记账制度。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罚款12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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