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吉林-吉林- | 发布日期: | 2025年8月18日 |
公自然资执罚〔2025〕第14号
吉林省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科技东北创新中心):
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对你单位违法用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1992年6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吉林省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科技东北创新中心):你单位于1992年6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占用公主岭市城区,雄鹰路以东、科贸大街以北,老462医院北侧土地579平方米,建设彩钢库房两栋,其中南侧库房占地面积203平方米、北侧库房占地面积376平方米,二调地类为旱地19平方米,城市用地560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我局已于2025年8月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原《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处以违法占用耕地每平方米8元罚款(即:8元/㎡×19㎡=152.00元),处以违法占用城市用地每平方米3元罚款(即:3元/㎡×560㎡=1680.00元),总计罚款:1832.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15内到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办理缴纳罚款事宜并向指定银行网点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晓文 崔得军
电 话:0431-76295491
地 址:公主岭市光明路1257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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