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吉林-吉林- | 发布日期: | 2025年8月5日 |
公自然资执罚 〔2025〕第31号
被处罚人:谢福胜
我局于2025年5 月5 日对你违法用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9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公主岭市大岭镇南道村占地12497平方米,建设龙门吊铺垫砂石堆放水泥制品。追溯到二调,现状地类全部为建设用地,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测图。
我局已于2025年7 月2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原《吉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土地部分)非法占用土地:第5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其他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元以下罚款,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没收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和土地所有者协商处置,涉及城乡规划法的,转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置” 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罚款人民币24994.00元(即2元/㎡×12497㎡)。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15日内到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窗口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安文烨杨洪瑞
电 话:0434-6295191
地 址:公主岭市光明路1257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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