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云南-大理-大理市 | 发布日期: | 2025年8月26日 |
为预防和制止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苍山片区的核心区、缓冲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禁止范围
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苍山片区的核心区、缓冲区。
二、禁止事项
(一)禁止任何人进入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禁止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所属县(市)和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批准。
(三)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苍山保护管理目标。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实验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实验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的管理。
(四)禁止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五)严禁擅自进入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开展各种徒步、健行、拓展运动、登山、探险、穿越、露营、野炊、车辆越野、采菌游、溯溪、亲子游、游泳、研学游等活动。
三、责任追究
未经批准进入苍山保护管理范围、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或者经批准在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苍山保护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责令改正,并根据不同情节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要求及其它法律法规的,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理(监督举报电话:0872-7525408)。
特此通告
附件:云南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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