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5年8月21日 |
每一片林地都是大自然的宝贵馈赠,更是重要的生态屏障。任何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其用途的行为,都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也是对法律法规的漠视。近期,某街道综合执法队依法受理了一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案件。
2025年4月,某街道办事处收到相关部门移送的关于金某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的线索移交材料。经初步查证,当事人金某确涉嫌违法,遂立案立即展开调查。
现查明,2024年5月,某建材有限公司“口头委托”当事人金某,在该公司北侧闲置林地内开展砂石料代加工业务。金某觉得可行,但嫌林地杂草碍事,便违法挖掉林地表面的腐殖质积聚层(肥沃土壤),铺上砂石,并运来机械设备、工程车和板房,开始砂石料加工。
经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及专业评估,事实水落石出:涉案地块性质明确为苗圃地(地类为林地,林种为一般商品林);金某在未办理任何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通过挖除地表层、铺设砂石、放置设备及进行生产活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测算,其违法改变用途的林地面积达1589平方米,恢复该片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预计为人民币17637.3元。
金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并结合《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规定,责令金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恢复涉案1589平方米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7637.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的情形,适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金某因嫌林地杂草碍事,便擅自挖除地表层,这种看似“清理场地”的行为,实则破坏了林地的生态功能。金某不仅被依法责令限期恢复林地原貌,还被处以近1.8万元罚款。破坏生态代价高昂,这笔“学费”深刻警示我们:发展经济绝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 在此呼吁,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严格遵守 “先审批、后使用” 原则,杜绝未批先用、乱占滥用等违法行为,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良性互动。 守护绿水青山是共同责任。让我们以行动呵护林地,让法治为生态文明护航,共谱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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