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余姚市 | 发布日期: | 2025年9月8日 | 
| 索引号 | 739458829/2025-66203 |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生成日期 | 2025-09-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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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content
                     编号:余社工通[2025]16号 当事人:宁波沃龙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建民北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AHU7L05。 法定代表人:张泉。 兹有你单位工伤职工张国田(身份证号码:211224********1053)本人向我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我中心决定对张国田要求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予以受理。请你单位在收到催告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导致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我中心将依据有关规定,向你单位依法追偿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款项。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作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如有特殊情况,请与我中心联系,联系电话:62703290,地址:余姚市谭家岭东路2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A103窗口。 由于采用了多种方式均无法将上述催告通知书送达,现参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向宁波沃龙纺织品有限公司方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余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5年0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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