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浙江-丽水-庆元县 | 发布日期: | 2025年9月8日 | 
为进一步加大对不规范处置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不规范处置建筑垃圾高发态势保障城乡环境质量。近日,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开曝光6起建筑垃圾领域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
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巡查发现,在庆元县安南乡蓬桥隧道的半山腰上在一处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经调查,该行为系当事人林某灵所为,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及《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典型案例2
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巡查发现,在庆元县屏都街道菊水村村尾靠水坝处的路边存在一处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经调查,该行为系当事人吴某辉所为,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及《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典型案例3
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巡查发现,在庆元县屏都街道坑里村庆元县某家庭农场附近溪边小路存在一处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经调查,该行为系当事人吴某英所为,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及《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典型案例4
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巡查发现,在庆元县南门洋附近菜地存在一处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经调查,该行为系当事人吴某林所为,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及《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典型案例5
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巡查发现,在庆元县松源街道阁门岭附近存在一处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经调查,该行为系当事人练某所为,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及《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典型案例6
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巡查发现,在庆元县松源街道同心新村C区某幢一单元附近存在一处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经调查,该行为系当事人林某盈所为,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及《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普法小课堂
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运输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装货物和废旧金属、液体、垃圾、粪便等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覆盖、清洗、包扎等措施,不得泄露、遗撒或者带泥运行。”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发生泄漏、遗撒或者带泥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行驶。”
四、《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裁量标准事项编码330217014000“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单位: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500-2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事项编码330217B90001“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发生泄漏、遗撒或者带泥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行驶。在非主要道路发生泄漏、遗撒或者带泥运行的,M=2300元(70米)2300元≤M≤16100元(每增加20米加300元)”
执法提示
建筑垃圾需规范处置!单位和个人应做到:
- 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指定消纳场所或再生利用企业;
- 运输过程中密闭覆盖,防止遗撒;
- 主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随意乱倒建筑垃圾非小事,脏了环境丢了文明还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属于违法行为,请广大市民及各建设施工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装修垃圾,请广大市民自觉守法共同维护城市环境,若发现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举报电话向执法部门反映。
ZJEG_RSS.content.end 查不全的图片内容附件请点击此链接查看http://www.zjqy.gov.cn/art/2025/9/8/art_1229356029_58971596.html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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