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陕西-汉中-留坝县 | 发布日期: | 2025年9月19日 | 
各镇人民政府,紫柏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陕政发〔2023〕9号)《中共陕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中央编办2批次965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陕编办发〔2025〕21号)及《中共留坝县委办公室留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留坝县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通知》(留办发〔2025〕9号)有关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对已赋权的18项行政执法事项进行相应调整,形成了《留坝县下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留坝县人民政府关于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留政字〔2024〕22号)中第1、2、3、4、14、17项因被纳入《中共陕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中央编办2批次965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陕编办发〔2025〕21号)的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第9、10、11、12、13项因未列入《中共留坝县委办公室留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留坝县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通知》(留办发〔2025〕9号)明确的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上述共计11项执法事项予以收回,职能回归原行政执法部门;其余7项执法事项由各镇(街道)继续行使(详见附件)。
二、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对取消下放镇(街道)的执法事项仍由县级相关部门行使,已经立案处理的由镇(街道)调查处理,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执法事项交接。同时,县级相关部门要将取消下放的行政执法事项纳入本部门权责清单、执法事项清单进行管理。
三、各镇(街道)要认真履行调整后的行政执法事项,配备与执法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并持证上岗,强化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执法质量和效能。各赋权部门要积极指导落实行政执法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基层执法效能。
四、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方位监督,指导镇(街道)对承接的行政执法权无缝对接、优化流程、规范管理,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附件:留坝县下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留坝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9日
附件
留坝县下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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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下放县级主管部门  | 
      
       承接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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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对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 
      
       县住建局  | 
      
       江口镇、玉皇庙镇、留侯镇、武关驿镇、火烧店镇、马道镇、青桥驿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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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 
      
       县住建局  | 
      
       紫街办、江口镇、玉皇庙镇、留侯镇、武关驿镇、火烧店镇、马道镇、青桥驿镇(注:县城规划区内由县住建局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以县自然资源局公布的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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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陕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 
      
       县住建局  | 
      
       
 紫街办、江口镇、玉皇庙镇、留侯镇、武关驿镇、火烧店镇、马道镇、青桥驿镇(注:县城规划区内由县住建局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以县自然资源局公布的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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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实施部门  | 
      
       承接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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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 
      
       县住建局  | 
      
       江口镇、玉皇庙镇、留侯镇、武关驿镇、火烧店镇、马道镇、青桥驿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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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紫街办、江口镇、玉皇庙镇、留侯镇、武关驿镇、火烧店镇、马道镇、青桥驿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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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森林、林地、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 
      
       县林业局  | 
      
       紫街办、江口镇、玉皇庙镇、留侯镇、武关驿镇、火烧店镇、马道镇、青桥驿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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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 
      
       县林业局  | 
      
       紫街办、江口镇、玉皇庙镇、留侯镇、武关驿镇、火烧店镇、马道镇、青桥驿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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