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四川-- | 发布日期: | 2025年9月26日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化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24〕43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数字化水平,实现电子证照信息互联互通。经研究,我厅决定自2025年9月26日起在全省启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电子证照(以下简称“备案证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制证标准。各级有备案管理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C0392-2024)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行)》要求,规范开展备案证电子证照制作、签发和信息归集工作,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备案证电子证照赋码,形成全国统一的备案证电子证照版式,做到照面规范、内容全面、数据真实。
二、规范办理流程。备案证电子证照启用后,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登录四川省政务服务网,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由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发证机关在起重机械管理系统上完成备案证电子证照的制证工作。备案证发证机关应为产权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存在电子证照调章问题的主管部门,请联系属地电子政务中心和省建设科技信息中心及时处理。
三、启用电子证照。备案证电子证照采用新编号规则,旧版产权备案编号将于新备案电子证照生成后失效,届时以统一生成的新版产权备案编号为准。已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在办理安装、使用、拆卸业务前,应先换发新备案电子证照,再办理对应业务;新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可正常填报设备信息办理备案业务生成电子证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业务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企业可自行在系统中下载和打印证书,备案电子证照生成后,原纸质证书同步作废。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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