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福建-漳州-长泰县 | 发布日期: | 2025年9月12日 | 
????第一条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我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和《长泰县物价局、长泰县财政局和长泰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调整长泰县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泰价〔2016〕9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漳州市长泰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排放污水、废水的,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但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若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者同时满足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第四条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长泰生态环境局和区水利局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居民污水处理费为每吨0.85元,非居民污水处理费为每吨1.2元(若有新的收费标准,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污水处理费分区域进行征收:城区污水收集范围内的居民、非居民由区住建局征收,其他使用城乡公共供水的个人和单位,其污水处理费按属地原则由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征收。自备水源的用户由区水利局负责征收污水处理费。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可委托各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各供水公司及自备水源代征单位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各责任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七条缴纳义务人应按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八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各征收单位应当核实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对因用水户欠缴水费、公共供水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水量,经各征收单位审核确认后,不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应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水量。
????第十条 污水处理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代征手续费按污水处理费的1%支付。
????第十一条区发改、财政、市场监管、审计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每年至少要对征费单位、征费行为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查。凡违反规定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滞留、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的,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长泰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泰政综〔2020〕6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规定未提及事项,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向公众、企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10月13日前通过传真、邮箱、电话反馈。传真:0596-8332070,邮箱ctxzjjcjg@163.com,联系电话:0596-8333059,联系人:洪瑞松。如在10月13日前无反馈意见,将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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