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福建-宁德-周宁县 | 发布日期: | 2025年9月29日 |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管理,有效消除高层建筑燃气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范围
本辖区内高度大于27米的民用建筑(一般为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以及高度大于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
二、禁止原因
(一)极高安全风险:液化石油气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爆炸下限约2%以下,比重为空气的1.52倍。在高层住宅中一旦发生泄漏,气体易在相对封闭空间积聚,遇明火或静电等微小火花就可能引发威力巨大的爆炸,严重威胁居民生命和整栋建筑安全;且高层建筑的电梯井、电缆井等竖井多,火灾发生时会形成“烟囱效应”,使火焰和浓烟迅速蔓延至多个楼层,扩大危险范围。
(二)危害居民健康:液化气主要成分在不完全燃烧时会产生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以及其他有害化学物质,在高层住宅相对密闭环境中不易散发,居民吸入后会出现中毒症状,如头晕、头痛、恶心等,严重时危及生命;同时,若液化气泄漏并燃烧,会大量消耗室内氧气,导致居民有窒息危险,老人、儿童等敏感人群更易受伤害。
(三)阻碍疏散救援:高层住宅人员密集,发生液化气泄漏引发的事故时,居民疏散困难,楼梯间易出现拥挤、踩踏,导致疏散效率低下,部分居民可能被困;而且,泄漏和燃烧会破坏建筑结构,阻碍消防人员进入和救援设备施展,高温、浓烟和有毒气体也会增加救援难度,危及消防人员生命安全。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6: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12.04条第一款规定:在高层建筑内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三)《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第6.1.5条第1款规定:高层建筑的家庭用户使用燃气时,应采用管道供气方式。
(四)《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十七条: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五)《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12)8.4.5: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四、有关要求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已安装天然气管道的新建高层住宅用户应立即停止使用瓶装液化气,尽快开通管道天然气。已安装天然气管道的老旧高层住宅用户1月内停止使用瓶装液化气,具备管道用气条件的,向周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报装、开通天然气(报装电话:18859338903),不具备管道天然气使用条件的,建议改用电器设备。
(二)各瓶装液化气企业停止向高层建筑(住宅)用户配送瓶装液化气。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应禁止瓶装液化气配送车和配送人员进入小区;鼓励电梯内添加监控设备禁止瓶装液化气瓶进入电梯。
(四)未安装天然气管道的老旧高层住宅用户尽快向所属社区提出未配套小区加建管道燃气设施工程申请,符合安装条件的,由燃气公司牵头投资建设。
(五)对违反相关规定,向高层建筑违法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或在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将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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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周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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