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福建-宁德-蕉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5年9月26日 |
闽宁环罚〔2025〕71号
屏南县东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3689398804J
法定代表人:陈*诚
地址:屏南县熙岭乡四坪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25年6月16日对你公司经理陈*玲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和“露天堆放粪污”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1、猪场第四口氧化塘南侧下方有3个土坑,第1口土坑有污水溢流至外环境;2、根据《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屏环站监(2025)第17号)结果显示:6月13日你公司土坑内废水即将汇入小溪处氨氮189mg/L、COD 524mg/L、总磷浓度63.9mg/L。其中:你公司土坑内废水即将汇入小溪处的COD、氨氮和总磷浓度均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排放限值(COD 400mg/L、氨氮80mg/L、总磷8mg/L);3、你公司第四口氧化塘南侧山林消纳地内露天堆放有猪粪,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经调查,你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和“露天堆放粪污”的违法行为,本质上为“露天堆放粪污未采取‘三防’措施,导致雨水冲刷废水超标流入小溪”这一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和依据有:
1、2025年6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陈*诚身份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陈*玲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5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及2025年6月16日对你公司经理陈*玲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露天堆放粪污未采取‘三防’措施,导致雨水冲刷废水超标流入小溪”的环境违法行为;
3、根据2025年6月23日《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屏环站监(2025)第17号)监测结果,证明你公司土坑内废水即将汇入小溪处的COD、氨氮和总磷浓度均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排放限值(COD 400mg/L、氨氮80mg/L、总磷8mg/L);
4、2025年7月17日查阅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证明你公司近2年内被我局行政处罚过2次,违法行为有3个;
5、2025年7月15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以及2025年7月4日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6、2025年6月16日、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2025年6月16日、7月1日对你公司经理陈*玲和相关人员潘*玉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6月23日《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屏环站监字(2025)第17号),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检验监测资质证,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及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对于你公司“露天堆放粪污未采取‘三防’措施,导致雨水冲刷废水超标流入小溪”这一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该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按照罚款数额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进行处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2日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屏环罚告字〔2025〕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2025年9月12日的《宁德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2的相关裁量规则确定罚款金额: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两年内环境违法4次(含本次)、对周边生产经营和生活有较轻影响、故意、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采取补救措施且环境影响未扩大、能够配合调查、无从轻从重情形、一般废水、III 类水域、一般废水超标 5 倍以上不足 30 倍、不足10吨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
鉴于你公司已按照《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屏环违改字〔2025〕6号)要求,停止排污行为,并对土坑内和露天堆放的粪污进行清理,责令改正内容已执行到位。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计算出的罚款数额为28.7万元,同时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相关规定,最终罚款数额为28.7万元。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柒仟元整(¥287,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2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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