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辽宁-鞍山-铁东区 | 发布日期: | 2025年9月29日 |
王克钧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工伤案件中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效率的建议的建议”书面意见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由此可知,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是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最高人民法院[2009]行他字第12号司法解释《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虽对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进行了明确,但在实务中,因未经过劳动仲裁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工伤案件,出现较多的因未确认存在劳动关系而败诉的案件。为此,下步人社部门将不断与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加强联动,对事实劳动关系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依职权进行认定,对证据不充分,难以认定,特别是新就业形态下的用工仍需通过劳动仲裁、人民法院诉讼等方式对事实劳动关系予以认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现行有效法律明确规定提起诉讼的时限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不是处罚权利人不及时行使请求权的行为,更不是保护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而是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及时正确地处理纠纷,法律旨在保护社会有序运行和个人权益,约束违法行为,所以规定了申请行政诉讼的时间限制。对您提出取消工伤认定决定书行政诉讼等待期的提议,我们会将问题逐级向上级部门反映汇报。
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为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能,能否改为即时鉴定应由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为此,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加强对您提出问题的调查研究,在现有立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一方面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妥善办理相关案件,另一方面,通过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动,尽可能提出完善该项规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不断的完善和改进,依现行法律法规妥善处理相关案件。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铁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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