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浙江-温州-龙湾区 | 发布日期: | 2025年9月11日 |
委托单位: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叶辉
受委托单位: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冯宪芙
为做好养犬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养犬条例》)的有关规定,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委托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下列要求行使养犬管理行政执法职责。
一、委托执法依据
《养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二、委托执法事项
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的名义行使温州市龙湾区行政区域限养区范围内的养犬登记工作及相应的行政处罚工作、捕捉无主犬工作,具体有:
(一)行政许可。《养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养犬登记工作,包括受理、审查、登记、延续、变更、注销等有关事项。
(二)行政处罚。《养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对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初始登记、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延续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包括受理、调查、决定、执行等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三)捕捉无主犬。《养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捕捉无主犬工作,包括受理、现场捕捉、依法处置等有关事项。
三、双方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会同受委托单位制定委托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提供“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养犬管理专用章”及相关法律文书,指导受委托单位开展委托执法工作。明确“养犬管理专用章”适用于与养犬管理委托事项相关的许可、处罚等工作。
2.监督受委托单位实施委托执法行为,纠正、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3.对委托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负责因委托执法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对工作,配合非诉案件的执行工作。
4.建立健全委托执法相关工作机制,落实公安执法保障。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依法规范实施委托执法行为,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2.接受委托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执法过错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对超越委托权限、委托范围实施的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配合委托单位做好因委托执法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对工作,起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材料以及配合出庭等;负责非诉案件的执行工作。
4.不得将委托执法职责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不得将“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养犬管理专用章”用于与委托执法事项无关的工作。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二年,自2025年9月9 日至2027年9月8日。期满后可以续签。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送温州市龙湾区司法局备案一份。
articlecontent正文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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