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余姚市 | 发布日期: | 2025年9月29日 |
| 索引号 | 764548543/2025-78516 |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2025-09-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示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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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content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事项)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与全市各乡镇(街道)签订了行政执法委托书,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及受委托单位名称 委托单位: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凤山街道办事处、阳明街道办事处、梨洲街道办事处、兰江街道办事处、朗霞街道办事处、低塘街道办事处、泗门镇人民政府、马渚镇人民政府、陆埠镇人民政府、梁弄镇人民政府、牟山镇人民政府、丈亭镇人民政府、三七市镇人民政府、河姆渡镇人民政府、小曹娥镇人民政府、临山镇人民政府、黄家埠镇人民政府、大隐镇人民政府、大岚镇人民政府、四明山镇人民政府、鹿亭乡人民政府。 二、委托执法范围 实施委托处罚事项清单(详见行政执法委托书)范围内的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权限及法律依据 对委托单位管辖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被委托单位在以下权限内(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依照安全生产领域(事项)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轻微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的行为依照简易程序(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 (二)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的行为依照一般程序(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及时制止和纠正已发现的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对受委托单位严重违法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委托单位有权终止委托协议; (三)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 五、受委托单位的职责 (一)有权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但不得超越所委托的权限;在以自己的名义执法、超越委托权限时,自行承担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每个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执法资格,并做到持证执法; (三)保证执法所需的人员、经费等有关设备设施,协议签订前的人员调配和协议解除后的人员安置均由受委托单位自行负责; (四)严格依法行政,并依法对因行政不当和违法执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五)自觉接受委托单位和有权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按规定应当报备案的案件,应及时报委托单位及相关部门备案。 六、委托执法期限 自2025年10月1月至2028年9月30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委托乙方执法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附件: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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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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