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福建-漳州- | 发布日期: | 2025年10月21日 |

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好的政务服务体验,我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漳州市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向本市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反馈途径和方式:
1.通信地址: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100号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D区市住建局审核审批科,邮编:363000。
2.联系电话:0596-2072318,传真:2072319,联系人:小赖。
3.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26日。
附件:漳州市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0日
漳州市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二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5〕70号)、《福建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第二阶段“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工作的通知》(闽职转办〔2025〕7号)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工作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许〔2025〕8号)精神,在总结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经验基础上,将竣工验收阶段验收及备案事项整合为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充分运用“多测合一”的成果,坚持“谁主管、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涉及到的各部门依托“漳州市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通过整合竣工验收阶段多部门事项,构建“一次申请、一趟验收、一网通办、一证办结”的“一件事”服务模式,推动建设项目早竣工、早投产、早收益。
二、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装饰装修工程和历史遗留项目),整合以下验收及备案事项:
(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三)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
(四)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验收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一件事”相关事项涉及的测量项目合并为“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各验收部门通过系统共享调阅“多测合一”相关测绘成果。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总时限为7个工作日(不包括验收整改时间),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建设范围,原则上应统一申请验收,建设单位需在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方可申请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具体事项验收要求如下:
(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人防工程建设符合法规和行政许可文件要求;
2.人防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足部分需补缴易地建设费。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4.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三)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
1.建设工程已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全部完成建设,建(构)筑物外墙装修完毕;
2.施工场地已清理、整饰完毕;
3.用地红线内修好道路和相关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已完成;
4.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临时建筑、临时围墙和其他按规划要求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
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有关部门批复实施完毕,地下管线在管线覆土前和竣工后进行测量;
6.市政工程的绿化、交通设施、路灯等配套设施已完成;
7.已办理建筑物放线(单体放样)、验线及建筑物复测(±0.00复测);
8.完成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相关土地价款的缴交,如出现违约的,按《漳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土地检查核验办法》(漳政办〔2021〕52号)相关规定执行;
9.满足土地核验工作的其它要求。
(四)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1.建设单位应提供完整的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要求的工程预验收阶段工程档案,申请工程档案验收的工程档案资料应按规范要求整理立卷,同时应报送一套与纸质档案完全一致的、符合规定的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的存储载体应为一次性写入的档案级光盘。对于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档案,可不移交纸质档案;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已根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归档文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确认工程档案资料符合要求,具备工程档案验收条件;
3.各部门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补齐竣工验收阶段档案。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取得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2.建设单位已取得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3.具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仅限住宅工程)。
申请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的项目,各验收部门应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在规定时间参与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及时提出验收意见,按规定出具验收报告。通过验收后由牵头部门出具《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意见书》(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意见书》)作为竣工验收备案凭证,建设单位凭《意见书》可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手续。若涉及海绵城市、养老基础设施、婴幼儿照护设施、配套教育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环卫设施、智能安防小区建设、广电网络等专项领域验收的,由建设单位通知民政、教育、公安、邮政、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漳州分公司等相关主管部门或接收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四、分期分批验收
(一)分期竣工验收
对经济发展、百姓民生影响较大的产业、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项目和省市重点项目,可申请分期竣工验收,即:对办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已满足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分期竣工验收,分期出具《意见书》。分期竣工验收应满足以下要求:
1.规划条件核实。经自然资源部门确认分期建设计划和分期设计方案及规划指标,分阶段验收部分满足规划条件核实的有关规定。
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及功能应按照一次性规划指标确定,优先安排建设应配建的人防工程。配建人防工程竣工面积和防护标准符合法规和行政许可文件要求。
3.消防验收。分期项目应具备满足自身使用的消防功能。分期项目为互不关联独立地块或分期项目均包含完整的单位工程,先验收标段应同时满足独立供配电、供水、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疏散条件、消防车道(包括出入口)及登高场地等救援条件,且后验标段的过程施工建设不应对先验标段的消防功能造成影响。
4.档案验收。具有独立而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将分期项目建设工程文件收集、整理、组卷及数字化加工,并已将建设工程电子档案提交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单位。
(二)分批竣工验收
为方便工业产业类、教育类和医疗类项目尽早开展设备安装等工作,可分两批申请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即:建设单位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可单独申报消防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即可出具相应的合格文书,并在后续施工不破坏已验收区域的消防功能前提下,将剩余其他事项作为第二批次申请。消防验收(备案)通过后,项目仅可进行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待全部事项验收合格出具《意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未通过全部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五、办理流程
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同时受理、集中审查、统一验收、限时办结,各县(区)参照执行。建设单位可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也可选择直接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申报。
(一)一次申请
申请人经网上申报,综合窗口在材料完整后应当立即接件,各验收部门收到推送的联合验收申办件后,应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于当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符合联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由市住建局发起联合验收。
(二)一趟验收
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事项受理后,对需开展现场验收的消防验收、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事项,由消防验收单位会同自然资源部门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参验人员应准时到达项目现场开展验收工作。
(三)一网通办
现场验收结束后,验收部门除当场反馈意见给建设单位外,还应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通过政务服务系统确认验收意见。
1.验收合格的,验收部门在政务服务系统确认“合格”。所有事项均确认验收合格后,各验收部门在审批时限内依法出具验收结论文件或备案凭证,电子文书同步推送到管理系统,申请人可登录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文书。
2.初次现场验收不符合要求的,验收部门在政务服务系统确认“问题反馈”,并且在现场验收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验收反馈意见并提交至政务服务系统,未在政务服务系统确认“问题反馈”的,3个工作日后政务服务系统自动“合格”。
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完成现场整改或问题处置并提出复验申请,已经在政务服务系统确认“合格”的部门,如果能够确认工程整改后不影响本部门验收结论的,可以不参加复验,需复验的部门自行前往现场复验。
3.复验结束后,验收部门应在政务服务系统确认复验意见,复验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复验合格的,验收部门在政务服务系统确认“合格”,所有事项均确认合格后,各验收部门在审批时限内依法出具验收结论文件或备案凭证,电子文书同步推送到管理系统,申请人可登录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文书。
建设单位在15日后未提出复验申请的、未完成问题整改或处置解决的、复验发现新增其他问题未解决的,均视为复验不合格,验收部门在政务服务系统确认“不合格”,该事项办结。
4.如果一家或多家验收部门在政务服务系统确认“不合格”,则本次联合验收为不合格,个别事项已出具的合格文书由批复单位自行收回保管。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需重新申请联合验收“一件事”,已合格的事项是否复查由各验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四)一证办结
所有验收事项通过后,牵头部门出具《意见书》作为竣工验收备案凭证,该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事项合格,建设单位可登录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
六、职责分工
(一)牵头部门职责
1.负责协调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工作中的存在问题。
2.根据国家及省里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实施方案。
(二)参验部门职责
在牵头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参与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工作,负责本部门验收事项的具体工作。
1.规范验收工作。除行业强制性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外,验收原则上只针对已审批的内容,不得随意增加前期审批中未提出的要求。
2.加强服务指导。结合自身行政职能和技术职责,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及竣工验收前技术指导,提高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通过率。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职责
1.为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工作提供系统支持,实现“一次申请、一趟验收、一网通办、一证办结”。
2.配合牵头部门对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提供系统数据统计、分析等。
(四)项目建设(代建)单位职责
1.建设(代建)单位按“多测合一”的要求,委托相关测绘机构进行竣工验收事项的前置检测工作。
2.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消防查验报告、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含人防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
3.负责召集建设(代建)单位工程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责任人员参加现场验收,配合各验收部门进行内业及现场的检查验收,并按验收整改意见及时组织完成整改工作。
4.建设(代建)单位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确需开展分期分批验收的,应征得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提交申请。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牵头部门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微信工作群等方式,推进工作任务分解到位、责任落实到人,协调解决跨部门问题,形成标准明确、运转流畅的运行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技术保障
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事项统一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并通过“漳州市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上传材料,各验收部门通过“漳州市全市统一政务服务软件系统”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同步至管理系统。
(三)机制保障
建立市区联动工作机制,统一市、区两级验收标准。市管项目由市直相关部门审核、受理,区管项目由区级相关部门审核、受理,需要市直相关部门参与验收的,由对应的区级相关部门负责安排、流转。
八、其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现有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国家及省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改革工作和成效的宣传,为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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