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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建局: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

2025-10-22 广东-东莞-
所在地区: 广东-东莞-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22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png

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我局制定了《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0日

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危大工程专家库建立、使用及专家管理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市政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铁路、交通、水利、电力、民航、通信等部门负责的专业建设工程及其附属配套工程除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市政路桥、雨水排水工程和给水、燃气、通信、热力、公共交通、环境卫生、照明、园林绿化等工程除外)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市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本办法所称专项方案,是指房屋市政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所涉及的设计、施工、监测等专项方案。

第三条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危大工程专家库和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具体事务性工作,包括专家库日常管理,专家的论证、培训、考评、安全检查管理和监督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及“东莞市房屋市政工程危大工程论证项目及专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市安监站对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对库内专家、专家信用记录及相关档案信息进行更新。

第六条专家库按照以下三个专业类别进行分类,一名专家可以申请不超过两个专业类别。

(一)岩土类别:

1.深基坑、边坡工程;

2.人工挖孔桩工程;

3.暗挖工程;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的岩土工程等。

(二)模架类别:

1.模板工程及承重支撑体系;

2.脚手架工程;

3.幕墙安装工程;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的模架工程等。

(三)其他类别:

1.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水下作业工程;

4.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5.拆除工程;

6.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7.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工程等。

第七条纳入专家库的专家实行信息化管理。按照一人一档,记录专家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职称、从业年限和专业业绩)、工作质量情况(包括工作次数、工作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诚信信息、培训教育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专家入库管理

第八条专家入库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近5年无相关违法违纪行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科学、客观、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且具有丰富的危大工程专业工作经验;

(三)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具有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专项方案论证经历,或担任过多个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可优先选用);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应论证工作并出席相关活动。

第九条专家入库申请材料:

(一)《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入库申报表》(附件1)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职称、执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三)申请人工作业绩、研究成果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专家入库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在职的入库申报表还须经所在单位出具意见,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初审;

(二)初审通过且经业务能力考核等综合评定合格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示名单、公布审定名单后,向入库专家颁发聘书;(三)专家入库后需签署《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专家自律承诺书》(附件2)。

第十一条限制入库条件:

机关、事业等单位在职公务人员及承担行业管理职能的相关在职人员不得申请入库,离职、退休公职人员应遵从相关管理规定,经退休单位盖章同意申报。

第四章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委托开展危大工程专项方案论证及相关活动;

(二)对需论证的专项方案独立论证,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论证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对在执行委托工作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正当行为和事故隐患,有权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并拒绝签字;

(四)要求专项方案编制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解释;根据论证需要到论证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咨询、查阅相关资料;

(五)获得合理的论证、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报酬,相关报酬由委托单位支付;

(六)对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自愿退出专家库;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法律法规与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专项方案论证、安全检查等工作;

(二)认真、科学、客观地开展专家论证等工作并提供咨询与技术服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格式见附件3),对专项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并附上专家各自意见和相关信息(单位、学历、专业、职务等);

(三)接受监督,对其论证行为、论证结论和所提的修改意见承担责任;对论证工作有关的情况承担保密责任;

(四)自觉遵守回避制度,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五)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排查、工程抢险、事故原因分析、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工作;

(六)在“管理系统”及时如实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对通过论证项目进行信息确认并上传本人审查意见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论证专家组组长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主持专家组方案论证工作,归纳汇总专家组意见并形成论证报告;

(二)方案论证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登录“管理系统”登记项目信息,组织专家组成员确认信息,向委托方提供“管理系统”生成的论证项目二维码。二维码用于张贴在论证报告封面,以便核对论证项目信息。

第五章专家论证管理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在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时,应根据危大工程专业特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当本专家库专家无法满足时,可从其他地区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六条?论证专家组成员应按照危大工程专业分类,从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人。论证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原则上由组员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专家论证实行回避制度,为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检测、全过程咨询、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等有关利害关系单位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八条专家论证包括材料完备性审核和技术性论证,材料经完备性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技术性论证。论证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专项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方案存在严重缺陷的,论证应不予通过。

第十九条专项方案经论证结论为“通过”的,论证组织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论证组织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提出修改情况,修改情况应由专家组组长或至少3名原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结论为“不通过”的,论证组织单位修改后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六章专家管理

第二十条?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经评定合格后可以连续聘任。

第二十一条市安监站定期对专家进行任期综合评定(评定标准见附件4),不定期对专家论证工作质量、安全检查工作质量等开展抽查,对专家未认真履行义务、工作失职等行为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调整出库并解除聘用专家资格。

第二十二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或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市安监站提请提前解聘:

(一)由于个人健康、工作调动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从事专家工作的;

(二)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出专家库的;

(三)丧失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三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后调整出库并解除聘用专家资格:

(一)在入库申请、论证审查或安全检查等工作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不履行专家义务的,一年内无故缺席论证2次或找人替代论证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有关单位财物,或者论证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受他人指使弄虚作假等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对论证审查、安全检查等工作造成实质影响;

(四)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方案论证、安全检查等情况的;

(五)在专项方案论证、安全检查等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损害他人权益的;

(六)隐瞒利害关系,违反回避原则,参加利益相关方项目的方案论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

(七)未及时告知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变化,或故意回避,导致一年内3次及以上抽选后无法联系的;

(八)经工程事故调查,专家失职未审出专项方案中严重缺陷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九)在任期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十)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因上述原因解除聘用专家资格的,自解聘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专家资格聘用。

第二十四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后暂停其开展危大工程专项方案论证及相关活动的专家资格:

(一)未审出专项方案中严重缺陷造成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暂停其论证资格6个月;

(二)无故缺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的培训、会议、交流等活动,无故不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展安全检查等工作,一年内发生2次的,暂停其资格6个月;一年内发生3次的,暂停其资格一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与国家、广东省或东莞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31日。

附件:1.入库申报表.doc

2.专家自律承诺书.doc

3.论证报告(示范文本).zip

4.专家任期综合评定标准.doc

相关政策解读:http://zjj.dg.gov.cn/gkmlpt/content/4/4448/post_4448663.html

一图读懂:http://zjj.dg.gov.cn/gkmlpt/content/4/4448/post_44486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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