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青海-西宁- | 发布日期: | 2025年10月24日 |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15日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是指按规定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包括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不含500平方米)的各类房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如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进行调整的,本办法规定的限额以下标准相应予以调整。
其他行业作为主体工程附属配套的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生产性工业类厂房的日常巡检维修,以及临时性建筑、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居民住宅装饰装修、乡村建设工程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限额以下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遵循“主体负责、属地管理、行业督导、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实行“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工作机制,构建网格化监管、智慧化赋能、社会化共治的管理模式,实现对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管理全覆盖、无盲区限额以下工程实行全过程闭环管理,包括:开工前信息登记施工中巡查检查和执法处置、竣工后销项登记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及工程质量合格的依据。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限额以下工程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加强从业企业和人员的安全培训,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限额以下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检举、控告、投诉。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通过12345、12350热线等渠道积极参与限额以下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举报。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七条 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单位(业主)应当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并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设单位(业主)的安全生产责任不因外包、转租、承包等合同约定而转移。
(二)项目开工前3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提交《青海省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工程开工信息登记表》(附件1),办理信息登记,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培训。
(三)在项目入口处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公告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的姓名、电话,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四)依法将限额以下工程委托给具备相应技术能力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及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鼓励优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开展工程建设。高风险限额以下工程必须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
(五)配备专(兼)职项目管理人员,依法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材料设备、进场人员、场地管理措施等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对本单位相关人员开展进场监管前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进场施工。
(六)保障施工安全生产所需费用,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七)加强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加大巡查力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八)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涉及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应当委托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
(九)依法严格落实对地下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涉及动土作业的,应当查明地下管线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制订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
(十)涉及动火作业的,动火审批前,建设单位(业主)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和施工现场防火措施,必要时前往作业点进行安全核查,核查合格后批准动火作业。
(十一)涉及拆改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应当事先征求管道燃气企业的意见,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拆改施工完成后,经管道燃气企业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二)涉及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原有消防设施、影响消防安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涉及特殊建设工程的,应当按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规定,向属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依法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相关凭证。
(十三)限额以下工程完工后,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记录,于竣工后3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告知完工情况,并提交《青海省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工程竣工销项登记表》(附件2),办理竣工销项登记。
(十四)鼓励委托监理单位或者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对限额以下工程进行工程监理或者建设管理。
(十五)不得将依法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十六)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要求。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业主)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街道)登记并提交以下项目信息和材料:
(一)《青海省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工程开工信息登记表》。
(二)有关权属、身份材料,包括:申报登记人员的身份证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授权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受委托人身份材料及授权委托书;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非房屋产权人申报登记的,应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施工的书面材料。
(三)《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附件3)。
(四)工程委托合同或者协议书。
(五)涉及高风险限额以下工程或者危险作业的,应提供施工、作业专项方案;属于装饰装修工程的,应提供装饰装修方案。
(六)涉及高风险限额以下工程等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情形的,应提供该企业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委托书。
(七)有关具体情形的材料,包括: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款情形的,提供相应的鉴定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款情形的,应提供与地下管线权属或者运营管理等单位签订的安全保护协议;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款情形的,应提供管道燃气企业出具的意见材料。
第九条 承接限额以下工程的施工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责任: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确保施工安全。
(二)限额以下工程可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条件的施工单位承包,并鼓励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优先承包。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四)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施工风险、禁止事项、职责分工、应急保障等,并署《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
(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保证施工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不得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六)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依法依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限额以下工程项目负责人只能受聘担任一个项目的施工管理,不得同时受聘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的施工管理。
(七)施工现场采取合理方式封闭管理,严格落实噪声、扬尘控制和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置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施工围挡、警戒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八)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九)涉及电气焊施工、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吊装作业、有限空间监护等特种作业的,应当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十)涉及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悬吊、挖掘、拆除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以及其他危险作业的,应编制专项作业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业主)审查同意,确认现场符合安全作业条件和要求后方可作业,并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施工作业。
(十一)动火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企业内部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动火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看护,清理可燃物,动火作业结束后,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根据工程施工规模和危险程度,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动火作业点应与易燃、易爆、易挥发等施工现场危险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动火作业与涉及危险物品施工作业交叉;施工现场发生火情必须立即组织疏散人员,并报火警,及时处置。
(十二)涉及挖掘作业的,应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严格落实对地下管线、燃气管道、油气管道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施工破坏地下管线事故。
(十三)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
(十四)施工现场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规定管理。
(十五)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施工或者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限额以下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六)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要求。
第十条 承接限额以下工程的监理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并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一)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业主)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三)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要求。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统筹协调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研究制定本省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政策制度、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二)依托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统筹建立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推动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
(三)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四)将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纳入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检查。
(五)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要求。
第十二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指导本地区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出台本地区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制度。
(二)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街道)开展限额以下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指导督促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管理业务培训和安全生产检查。
(四)根据限额以下工程监管需要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要求,开展辖区内限额以下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抽查检查。
(五)定期通报限额以下工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六)指导本地区限额以下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七)依法受理限额以下工程有关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查处理。
(八)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要求。
第十三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协调属地人民政府明确乡镇(街道)承担的相应职责。
(二)协同乡镇(街道)开展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开展信息登记、安全巡查等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
(三)高风险限额以下工程信息登记后,进行开工前现场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同意开工。
(四)组织开展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安全巡查和专业检查按照《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记录表(参考用表)》(附件4)进行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置,加强专业技术支撑,有效排查治理问题隐患和管控安全风险。
(五)依法受理限额以下工程有关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查处理。
(六)依法查处限额以下工程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定期通报限额以下工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八)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要求。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按照《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主要负责:
(一)辖区内限额以下工程的信息登记服务,指导督促建设单位(业主)进行开工信息登记,对申报信息、材料的完整性内容进行核实,告知限额以下工程的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
(二)配合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信息未登记、现场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应监督整改措施落实;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函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三)组织开展限额以下工程的安全生产指示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程建设活动。
(四)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要求。
针对以上事项,乡镇(街道)没有能力或条件履行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属地政府明确承接职责的部门,确保职责不落空。
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限额以下工程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报告。
(二)配合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三)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要求。
第十七条 限额以下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本省关于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负有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高风险限额以下工程。
(一)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进行施工的。
(二)含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模板工程、脚手架、有限空间作业、起重吊装等施工内容,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的。
(三)需要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
高风险限额以下工程具体类别详见附件5。
第二十条 危险作业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较高风险,可能对作业人员或周围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健康损害甚至死亡,或对设备、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作业活动。主要包括:爆破、吊装、悬挂、挖掘、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20日起施行,至2030年11月19日止。
附件:1.青海省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工程开工信息登记表
2.青海省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工程竣工销项登记表
3.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
4.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记录表(参考用表)
5.高风险、危险作业及特殊建设工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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