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25年10月23日 |
近日,《广东省促进粤港澳气象合作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颁布,旨在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促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气象互利合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粤港澳大湾区作为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活动高度密集,同时也面临着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的共同挑战。随着区域一体化进程加速,大湾区对跨区域、精细化气象服务与灾害联防联控的需求日益迫切。《条例》以“小切口”立法,紧扣气象合作重点难题,回应港澳需求期待,着力巩固完善成熟的机制模式,推动粤港澳气象合作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发展。
在深化务实合作方面,《条例》明确要求完善粤港澳三地气象业务交流会议模式,支持粤港澳联合开展以灾害预警信号宣传为重点的气象科普,加强重大天气过程的联合会商研判。同时规定,要为公众生活、低空经济发展和海洋经济建设等提供全方位气象服务保障,不断提升气象服务的精细化和专业化水平。
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条例》明确要完善区域气象观测站网布局,加快推进粤港澳气象部门间的互联带宽扩容,为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有力支撑。同时,要加强粤港澳沟通协调,推动气象领域“湾区标准”的确认、实施和推广。
《条例》还要求注重发挥横琴、南沙、河套等重大合作平台的创新引领作用,支持与港澳开展气象科技创新交流合作,促进气象科技成果在大湾区的转化应用,共同提升区域气象科技竞争力。
《条例》的颁布,为构建适应粤港澳大湾区发展需求的气象合作体系提供了法治支撑,将进一步提升大湾区气象灾害联防联控能力,增强面向各领域的专业气象服务供给,为大湾区安全运行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气象保障。
(作者:郝倩楠 贺小苗?责任编辑: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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