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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评审规则(试行)》的通知

2025-10-31 浙江--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31日
建设快讯正文

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评审规则(试行).png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各市造价管理协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推行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的意见》文件精神,省造价管理总站和省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评审规则(试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关附件下载: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评审规则(试行).docx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5年10月27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评审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评审行为,加强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评审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推行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的意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0500-2024》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工程结算价款争议,是指在工程结算审核阶段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当事人对工程计量、计价等事项有争议,且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形。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算价款的争议评审活动。

第四条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评审的目的是通过对争议事项的定性分析和定量计算,最终确定争议事项结算价款具体金额。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评审(以下简称“价款争议评审”),是指当事人发生结算价款争议时,将争议提交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由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第六条当事人自行选择价款争议评审的项目,以及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委派或委托的项目。

第七条价款争议评审工作接受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具体由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实施(以下简称“造价协会”)。

第八条评审咨询单位是指接受评审小组委托,就争议事项出具争议评审咨询报告的造价咨询单位。评审咨询单位对其出具的咨询报告的专业性和准确性负责,其报告是评审意见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价款争议评审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平、独立、自愿、诚实信用及保密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权益。

本规则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除非另有约定,当事人将争议提交评审的,即视为同意本规则的适用。

第二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建设工程当事人在争议发生时,可以根据约定,按照本规则向评审机构提出《争议评审申请书》(附件1)。当事人自行选择争议评审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信息;

(二)项目信息;

(三)咨询企业信息(中介机构);

(四)争议问题:争议焦点、金额及各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的请求(依据、观点和诉求);

(五)其他:递交申请书时,应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与争议评审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申请人在提出争议评审申请时,应按照《争议评审资料清单》(附件2)同时提供与争议评审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所提供的书面材料一式四份,并提供电子版。所有材料一经上交,原则上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一)评审机构收到《争议评审申请书》和证据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出具《争议评审受理通知书》(附件3)或《争议评审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4)。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机构应不予受理:

1.建设工程所在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

2.争议事项超出评审机构工作范围的;

3.争议诉求不明确的;

4.当事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

6.争议事项已进入诉讼、仲裁或其他鉴定程序的;

7.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省造价协会应制定市场化的评审收费标准,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人应根据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评审收费标准,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缴纳评审费用。

第十四条评审小组一般由3名不同单位的评审员组成,并设首席评审员。首席评审员和评审员由评审机构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取过程接受争议各方监督。

评审员抽取工作应遵循专业适配与地域兼顾原则,依据项目争议所涉及的专业领域,从相应专业类别中随机抽取评审员。

第十五条评审员应取得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评审员”资格。

第十六条首席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在建设工程领域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首席评审员在评审员中产生,由符合首席评审员任职资格的评审员担任。首席评审员应按职责规定履行工作职能。

第十七条(一)评审咨询单位由首席评审员确定,一般由评审员所在的咨询单位担任。

(二)评审咨询单位接受评审小组委托,就争议事项的具体金额进行计算,并出具争议评审咨询报告。

(三)评审咨询单位信用等级应良好及以上,且为造价协会会员单位。

第十八条评审员、评审咨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亦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评审项目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评审项目顾问、证人、鉴定人,或参与过该项目咨询服务等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评审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或计算咨询公正的;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九条评审员、评审咨询单位接受选定后应签署《利益冲突声明书》(附件5),披露与回避有关的信息,并确定是否主动申请回避;

当事人应在收到评审员名单和评审咨询单位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回避申请;

评审机构根据披露的信息和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回避。评审员、评审咨询单位或者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回避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评审机构复议一次。

第三章评审实施

第二十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争议评审时限一般不超过50个工作日。在争议评审过程中,工程现场勘验、补充资料、委托第三方鉴定及专业会审所耗用的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限。争议评审时限从提供完整资料并缴纳有关费用之日起至出具评审意见书之日止。

当事人提出延长时限的,应于期满前 10个工作日书面提出,由评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评审小组应当自当事人缴纳评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首次评审会议,会议由首席评审员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一)评审小组可根据评审需要,询问当事人、相关知情人,询问笔录经核实后可以作为评审依据。

(二)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争议评审会议。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权限应当书面明确。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议。

(三)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根据评审需要组织召开调查会议。

(四)在当事人对工程现场状态描述存在差异,且在评审会议上不能够形成一致意见时,评审小组有权决定进行现场勘验。

(五)评审小组对评审项目质量、安全等非造价疑难问题,可建议双方当事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六)评审会议及过程不公开进行,当事人、评审员、评审咨询单位及其他参与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任何信息、证据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出具咨询报告征求意见稿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程序终止(附件6):

(一)当事人书面声明退出、放弃争议评审的;

(二)评审项目存在质量、安全等疑难问题,当事人未按评审小组要求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导致无法出具争议评审意见的;

(三)其他导致评审程序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咨询报告是出具评审意见书的重要依据和组成部分。

(一)评审咨询单位应将咨询报告征求意见稿交由评审小组审查,审查通过后,向当事人书面征求意见,当事人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具体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二)评审咨询单位收到当事人征求意见书面反馈后,应根据反馈的异议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三)当事人逾期未对咨询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咨询报告的出具。

第二十五条评审意见由评审小组集体作出,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一)评审小组能够促使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按当事人达成的一致意见作为评审意见。

(二)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以评审小组能够形成的统一意见作出评审意见。

(三)评审小组没有取得一致评审意见的,首席评审员可以提议增补2名评审员,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首席评审员可向争议评审机构提请专业会审。会审意见作为原评审小组的决策参考,最终评审意见由评审小组作出。

(四)持保留意见的评审员有权将个人意见记录于评审档案,但不得以保留意见为由拒绝在评审意见书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评审意见书由项目概况、争议焦点、评审程序、评审分析、评审意见、有关事项说明、附件等内容组成(见附件7)。

第二十七条评审机构有权对评审意见的质量进行跟踪评估。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省争议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分级维护,资源共享。争议评审(电子)档案实行统一编码归档,规范档案管理及使用。

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工程实施阶段的价款争议解决,可参照本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结算价款争议评审申请书

2.争议评审资料清单

3.争议评审受理通知书

4.争议评审不予受理通知书

5.利益冲突声明书

6.争议评审终止通知书

7.争议评审意见书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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