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会员咨询热线:4000-156-001

四川省住建厅:四川省省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5-11-04 四川--
所在地区: 四川--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4日
建设快讯正文

四川省省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ng

为规范省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四川省省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情况紧急等原因,征求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至2025年11月9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修改意见,可在公开征求意见期内将书面材料扫描件发送至我厅建筑管理处(电子邮箱:scszjtjgc@163.com)。各单位反馈意见请加盖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个人反馈意见请署名并提供真实的联系方式。

附件:四川省省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31日

附件

四川省省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工期,控制投资规模,提高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号)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省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下列省级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且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项目。

(二)科技、信息、通信(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健康、广播影视、民政、应急、环保、气象等社会事业方面的项目。

(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项目业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也可自行组织建设。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省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项目业主委托具有代建管理职能的集中建设机构作为代建单位对项目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或采取竞争方式选择企业作为代建单位对项目实施专业化管理的运行机制。

企业作为代建单位的,应为具备相应能力的项目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专业单位。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代建管理,是指由代建单位接受委托代表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通过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业主的建设管理方式。

第七条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计取,计入项目建设成本。通过竞争选择的企业按中标的代建管理费金额计取,且不高于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八条代建管理应遵循专业、科学、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实行相对集中化管理,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

第二章 代建工作职责

第九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省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工作。

省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审计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对代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进行审批、审查、核准、备案和监督。

第十条项目业主是指项目立项批复的业主单位(或项目单位),也是代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负责在限额投资内提出功能需求和建设标准,提供项目设计所需条件,配合各阶段设计工作,并对设计成果是否满足功能需求和建设标准进行签章确认。

(三)参与项目建设的相关协调工作,负责完成有关行政许可、审批、审查、核准和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签章。

(四)作为招标人组织招标、采购活动,与其他参建单位签订合同。

(五)负责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负责年度建设资金、工程进度用款申报及资金筹措,负责建设资金的支付。

(六)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联合验收及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负责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给政府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参建单位移交代建项目的固定资产及档案资料。

(七)负责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依法取得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八)负责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承担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移交等代建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可行性研究批复组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编制工作,按照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批复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工作,并对设计成果进行复核。

(二)代表项目业主申报办理法定行政许可、审批、审查、核准和备案。

(三)协助项目业主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协助项目业主与其他参建单位签订合同。

(四)负责实施建设期间建设项目的代建管理,负责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控制。

(五)负责提出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负责资金支付的审核。负责涉及到资金增减的设计变更、签证的审核,须报相关部门审批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协助项目业主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联合验收及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协助项目业主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给政府档案管理机构,组织参建单位将代建项目的固定资产及档案资料移交给项目业主。

(七)负责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和报审工程竣工结算,督促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单位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协助项目业主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八)协助项目业主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代建管理

第十二条发展改革部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后,原则上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业主可以将项目委托集中建设机构或采取竞争方式选择企业实施代建管理,依法签订代建协议,办理交接手续。代建协议应明确双方职责、代建服务、资金管理等内容。

第十三条项目业主在项目移交代建管理前原则上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

(二)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准予使用土地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已完成建设用地附着物拆迁等工作。

(四)投资资金计划已落实。

(五)建筑权属面积证明材料与现有建筑面积相符。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上述工作未完成,因特殊原因确需移交的,移交后应由项目业主继续完成以上工作。

项目业主选择集中建设机构实施代建管理的,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与集中建设机构衔接,由集中建设机构协助项目业主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协助项目业主依法确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过程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协助项目业主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项目业主应按可行性研究批复及初步设计批复内容组织建设,严禁超过批复的投资概算。

第十六条项目业主应在设计合同中约定并督促设计单位严格落实限额设计要求,确保设计质量。因设计质量等过错造成工程变更、增加投资甚至超出概算的,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应当依约对设计单位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施工图审查通过后严禁随意提出工程变更,确须变更的,应由提出变更单位书面提交变更申请,变更申请须包含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及变更依据等。代建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变更事项原因的充分性、依据的准确性、技术的可行性进行复核,对投资、质量、工期、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在不超出批复概算总投资的情况下,由代建单位进行审核。工程变更所需的建设资金在批复概算总投资中调剂使用。须报相关部门审批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因项目建设期内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工程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调整方案,项目业主提出资金来源,并由项目业主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概算。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负责督促建设工程相关责任主体完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应符合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后,代建单位应协助项目业主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联合验收及备案,按规定及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组织参建单位向项目业主移交项目资产,分批次移交相关建设工程档案,各方应在移交文件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应督促相关单位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及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施工合同工期两年以上的建设项目,可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协助项目业主编报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财务决算批复后,及时完成资产转固,依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省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和参建单位依法接受政府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依法对项目建设负有监督责任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代建单位或项目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开展招标工作,或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或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三)与参建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四)明示或者暗示相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

(五)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情节严重;

(六)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

(七)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第二十八条 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将代建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二)与项目业主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2个及以上项目管理工作;

(四)代建管理人员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五)未完成代建协议约定代建任务;

(六)工程质量不合格;

(七)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八)项目投资失控、超概算;

(九)严重超工期。

第二十九条 因项目业主原因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与代建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不及时对设计成果签章确认,严重影响工期;

(三)不及时按规定对报规报批资料签章,严重影响工期;

(四)建设资金不能按时到位,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工期严重拖延;

(五)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后,拖延接收项目。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限额设计,造成超概算,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其他参建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