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自然资执罚 [2025] 第47号
被处罚单位:刘艳平
我局于2025年10月21日对你违法用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0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占用公主岭市龙山满族乡和平村2965.5平方米土地(地类为旱地)建设硬化地面等建筑设施。此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
我局已于2025年10月22 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对于2010年的违法行为,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原《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二)占用其他耕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
(三)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对多占的部分,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土地部分)第四项第2条规定:“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一般耕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耕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10元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处以违法占用耕地每平方米8元罚款(2965.5㎡×8元/㎡=23724.00元)。
3.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耕地上的建筑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15日内到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窗口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永彪周青波
电 话:0434-6295191
地 址:公主岭市光明路1257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