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自然资执罚〔2025〕第44号
公主岭市岭富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对你公司违法用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2年5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占用公主岭市科贸大街以北、旧铁路线以东、省农科院畜牧分院以南土地179平方米,开工建设公主岭市中东铁路工业遗产保护项目(水冲厕所、门卫监控室),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我局已于2025年10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吉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土地部分)非法占用土地第4项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处以违法占用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00元罚款(总计罚款人民币179㎡×100元/㎡=179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15内到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办理缴纳罚款事宜并向指定银行网点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晓文 崔得军
电 话:0431-76295491
地 址:公主岭市光明路1257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