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自然资执罚〔2025〕第46号
王林:
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对你违法用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6年5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占用公主岭市苇子沟街道长青村四组土地2774平方米建设库房、门卫室、临时彩钢房及水泥硬化地面,其中库房占地面积706平方米、门卫室33平方米、临时彩钢房26平方米、水泥硬化占地面积2009平方米,二调地类显示该地地类为旱地1191平方米、村庄1583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已于2025年10月1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以及原《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和原《吉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土地部分)非法占用土地第2项、第3项的规定,本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旱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处以违法占用旱地每平方米8元罚款(即:8元/㎡×1191㎡=9528.00元),处以违法占用村庄用地每平方米3元罚款(即:3元/㎡×1583㎡=4749.00元),总计罚款:14277.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15日内到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办理缴纳罚款事宜。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晓文 崔得军
电 话:0431-76295491
地 址:公主岭市光明路1257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