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自林罚决字[2025]第3号
被处罚人姓名:姜玉丰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80年3月25日
身份证号码:无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公主岭市玻璃城子镇前高家村1组
被处罚单位称:无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无
法定代表人:无
职务:无
单位地址:无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 5月份至今,未经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公主岭市玻璃城子镇前高家村2组西南13林班169、210小班林地内种植玉米,面积达4481平方米,恢复植被费用为29384.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当事人供述及其辩解、证人证言、林地权属证明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沙、采土或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大类(森林资源类)中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5倍的罚款,计:29384元×2.5=73460元(柒万叁仟肆佰陆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
五日内到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缴纳。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公主岭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