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自然资执罚 [2025] 第43号
被处罚人:梁太春
我局于2025年8月4日对你违法用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0年6月至2021年初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公主岭市大岭镇永和村一组旱地2172平方米,建设猪舍,看护房,车库及库房,地面硬化等建筑设施,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
我局已于2025年10月1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原《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和原《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土地部分)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旱地2172土地上新建的猪舍、看护房、车库库房、地面硬化设施等建筑,恢复土地原状;
3、罚款人民币总计17373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15日内到公主岭市中心塔建设银行窗口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莫东来王琪
电 话:0434-6295191
地 址:公主岭市光明路1257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