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柯桥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柯桥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关于深化多跨协同推进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新模式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24〕1号)等规定,结合柯桥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柯桥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存量房,在交易过程中其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区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存量房交易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的共享、交互等工作;区府办负责协助市级金融监管部门对监管账户开设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核算、划转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区建设局和公证机构可以作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的开设单位(以下简称账户开设单位);交易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账户开设单位。
(五)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在《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按揭贷款等),不包括存量房交易所涉及的税费及中介服务费。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及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与账户开设单位签订《柯桥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买方当事人根据《监管协议》将交易资金划入监管账户,账户开设单位根据《监管协议》约定的资金划转条件和时点向监管银行发送划款指令,由监管银行划转交易资金给卖方当事人或由卖方当事人指定的贷款银行、公积金中心等的过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区建设局应当与区自然资源分局、公积金中心、税务局、监管银行、按揭银行等单位加强系统对接,实现《监管协议》《买卖合同》以及相关按揭贷款审批和发放、不动产登记、资金划转等信息的互通共享。
二、交易管理
(七)按照本办法进行存量房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区建设局登记备案。
(八)交易双方当事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存量房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浙江省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与交易双方当事人共同办理存量房网签。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存量房买卖交易的,直接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钱清、平水分中心不动产综合受理窗口办理存量房网签。
交易双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买卖合同》备案的,应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材料,通过交易系统变更或撤销《买卖合同》备案。
(九)存量房已有网签记录未撤销的,需先申请注销原网签记录后,方可重新网签。
三、交易资金监管
(十)存量房交易资金实行全额监管,监管资金与交易系统中《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保持一致。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由区税务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十一)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服务促成的存量房交易,交易双方当事人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将存量房交易资金纳入监管并与账户开设单位签订《柯桥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四方)》。
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房屋交易的,存量房交易资金以自愿监管为原则。若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存量房交易资金选择不纳入监管的,须签署《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声明(双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资金风险和法律责任;选择纳入监管的,与账户开设单位签订《柯桥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三方)》,通过监管账户监管、存储和划转交易资金。
纳入监管的交易资金在监管账户滞留期间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结息,归资金接收方所有,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特殊方式和特殊人群的存量房交易仍按相关规定和流程办理。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转让,可以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
1.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的;
2.拍卖转让的;
3.以房屋出资入股,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
4.继承、赠与、析产、夫妻更名、产权调换的;
5.共有人之间份额转让的;
6.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间转让的;
7.属于国有资产挂牌交易的;
8.其他不具备资金监管条件的情形。
(十三)以一次性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交易双方当事人签订《监管协议》和《买卖合同》后,按《监管协议》约定时间通过监管子账户实现交易资金的划转。
(十四)以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先由贷款银行对买方当事人的贷款资格进行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交易双方当事人签订《监管协议》和《买卖合同》后,按《监管协议》约定时间通过监管子账户实现交易资金的划转。
(十五)监管资金划转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的条件(时点)和金额办理,账户开设单位按约定时间完成核对,监管银行在接收到账户开设单位划转指令后按约定时间划转资金。
(十六)《买卖合同》变更涉及《监管协议》相关条款的,应同时变更《监管协议》相应的内容。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可申请解除交易资金监管:
1.不动产转移登记前,交易双方当事人经协商终止交易解除《买卖合同》的;
2.不动产转移登记前,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终止、解除《买卖合同》或被确认无效的;
3.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登记,导致合同解除的;
4.截至《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易或登记日期,监管账户中金额为0的(单方可申请解除);
5.其他需要撤销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情况的。
解除交易资金监管的,在撤销《买卖合同》时,同步签署《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申请书》,账户开设单位按《监管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核对,监管银行在接收到账户开设单位划转指令后按《监管协议》约定时间原路退回交易资金。
四、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管理
(十八)与省级统建存量房资金监管系统完成“总对总”对接的商业银行均可作为监管银行,在柯桥区范围内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并与账户开设单位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十九)账户开设单位与监管银行应加强配合,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确保存量房交易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二十)监管账户交易资金的进出只能通过转账方式,不得提取现金。列入监管的交易资金应由买方名下账户(买方为未成年人的以监护人账户为准)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存量房交易完成后,账户开设单位应根据《监管协议》及时发送划转指令,监管银行在收到划转指令后,应根据《监管协议》及时通过转账方式将交易资金划入卖方或卖方贷款银行、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卖方为未成年人的以监护人账户为准);双方交易未达成时,账户开设单位应及时发送划转指令,监管银行在收到划转指令后,应根据《监管协议》及时将交易资金原路返回买方或买方贷款银行指定的账户。
(二十一)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划转均应通过账户开设单位的监管账户核算,房地产经纪机构和贷款银行不得通过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五、法律责任
(二十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存量房交易过程中有故意诱导或违背交易双方当事人意愿规避交易资金监管的、协助交易双方当事人虚假申报交易资金监管信息以及其他禁止行为的,由区建设局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记入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三)账户开设单位违反规定划转存量房监管资金,或串通、协助房地产经纪机构挪用存量房交易资金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四)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如实申报交易及资金监管相关信息,因申报不实引发纠纷、造成损失的,由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
(二十五)从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二十六)本办法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建设局承担。
(二十七)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柯桥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四方)
2.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申请书(三方)
3.柯桥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三方)
4.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申请书(双方)
5.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声明(双方)
绍柯政办发〔2025〕17号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桥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KQD01-2025-00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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