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工作过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事后监管,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及《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纳雍羊场在建纳赫高速三标段“4?8”一般放炮事故进行结案的批复》(纳府函〔2024〕59号),针对该事故调查提出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处理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成立纳雍羊场在建纳赫高速三标段“4?8”一般放炮事故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小组有关人员通过座谈、资料审查及综合评估,了解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处理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
二、总体评估意见
通过对此次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处理及事故防范措施落实,贵州中能建纳赫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贵安顺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和纳雍县公安局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强化安全宣传力度,提升群众安全意识;强化爆破现场管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有效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安全氛围。
三、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落实情况
1.鄢某,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纳雍爆破项目部项目技术负责人(经理、爆破指挥人),未正确履行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作业的岗位职责。在本次事故爆破作业中,对未按《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要求执行300m爆破安全警戒范围,未确认人员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就下令起爆,未在爆破区危险区边界设有明显安全警示标识和未派出岗哨,未执行爆破施工前3天发布施工公告,装药前1天发布爆破公告等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雍县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6月19日以鄢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纳雍县公安局,纳雍县公安局于2024年6月20日对鄢某进行立案侦查。该案正在审查起诉中。?
2.钱某通,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按照《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要求配备配齐对讲机、警报器、扩音器等爆破警戒工具,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组织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纳雍爆破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雍县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6月19日以钱某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纳雍县公安局,纳雍县公安局于2024年6月20日对钱某通进行立案侦查。该案正在审查起诉中。?
3.杨某淞,贵州贵安顺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纳雍县至赫章县高速公路三标段土石方爆破工程安全监理员,未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未监督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实施爆破作业,在本次事故爆破作业中,对未按《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要求执行300m爆破安全警戒范围,未确认人员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就下令起爆,未在爆破区危险区边界设有明显安全警示标识和未派出岗哨,未执行爆破施工前3天发布施工公告,装药前1天发布爆破公告等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雍县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6月19日以杨某淞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纳雍县公安局,纳雍县公安局于2024年6月20日对杨某淞进行立案侦查。该案正在审查起诉中。?
4.余某,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纳雍爆破项目部爆破员,担任本次事故爆破作业警戒人员,未严格落实警戒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对其警戒任务区域(炮区东南方向)清场不到位,未确认其警戒任务区域人员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情况下,确认其警戒任务区域达到安全起爆条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雍县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6月19日以余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纳雍县公安局,纳雍县公安局于2024年6月20日对余某进行立案侦查。该案正在审查起诉中。? ?
5.张某,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制定本单位爆破作业现场警戒制度和爆破作业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按照《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要求配备配齐对讲机、警报器、扩音器等爆破警戒工具,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组织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纳雍爆破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纳雍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依据纳雍县人民政府对纳雍羊场在建纳赫高速三标段“4?8”一般放炮事故进行结案的批复,2024年6月18日,纳雍县应急管理局对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8月23日对张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某处捌万肆仟肆佰捌拾元(84480.00)人民币罚款,张某已于2024年9月5日缴纳完毕。
6.雷某刚,贵州贵安顺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纳赫高速公路三标段土石方爆破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未检查监理员杨某淞的监理工作,对监理员杨某淞未监督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实施爆破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失管失察。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发证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吊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纳雍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2024年7月30日函告纳雍县公安局,建议依法依规吊销雷某刚《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纳雍县公安局已处理。
7.甘某平,贵州贵安顺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未正确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不清楚;未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纳雍爆破项目监理部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督促、检查纳赫高速公路三标段土石方爆破作业现场安全工作,对纳赫高速公路三标段160余次爆破未执行“爆破施工前3天发布施工公告,装药前1天发布爆破公告”的规定。在本次事故爆破作业中,未按《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要求执行300m爆破安全警戒范围,未确认人员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就下令起爆,未在爆破危险区边界设有明显安全警示标识和未派出岗哨,未执行爆破施工前3天发布施工公告和装药前1天发布爆破公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失管失察。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纳雍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依据纳雍县人民政府对纳雍羊场在建纳赫高速三标段“4?8”一般放炮事故进行结案的批复,2024年6月18日,纳雍县应急管理局对贵州贵安顺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甘某平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8月23日对甘某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甘某平处贰拾肆万捌仟元(248000.00)人民币罚款,甘某平不服处罚决定,于2025年1月14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甘某平全部诉求。该案正在行政诉讼中。
8.金某,纳雍县公安局羊场派出所副所长,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按《贵州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管理的通知》(黔公治〔2014〕755号)、《毕节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毕公<治>〔2023〕471号)要求认真开展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未督促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认真落实好爆破警戒、现场清理、施工公告、爆破公告,在爆破危险区边界设置明显标识并派出岗哨等工作;未对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爆破作业现场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施爆现场管理混乱、不按《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进行爆破等问题失管失察。其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并处理。纳雍县公安局党委已于2024年9月23日给予金某党内警告处分。
9.谌某堃,纳雍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负责民爆物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民爆物品使用环节的监督职责,对羊场派出所爆破作业现场监管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力,未对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爆破作业现场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施爆现场管理混乱、不按《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爆破等问题监督不力。其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并处理。谌某堃于2024年9月25日向纳雍县纪委监委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10.代某学,纳雍县公安局羊场派出所所长,负责羊场派出所全面工作,未正确履行民爆物品使用环节的监管职责;未按《贵州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管理的通知》(黔公治〔2014〕755号)、《毕节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毕公<治>〔2023〕471号)要求认真开展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未督促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认真落实好爆破警戒、现场清理、施工公告、爆破公告,在爆破危险区边界设置明显标识并派出岗哨等工作;对爆破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业务不熟悉,对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爆破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不深不细不实,未检查出安全隐患问题;对社区民警金羽未开展爆破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管不问;对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的130余次爆破未执行“爆破施工前3天发布施工公告、装药前1天发布爆破公告”的规定,未按《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要求执行300m爆破安全警戒范围,未确认人员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就下令起爆,未在爆破危险区边界设有明显安全警示标识和未派出岗哨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力。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并处理。代某学于2024年9月20日向纳雍县公安局党委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落实情况
1.纳雍县公安局,未正确履行民爆物品使用环节的监督职责,督促、指导羊场派出所爆破作业现场监管检查工作不力,未对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爆破作业现场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施爆现场管理混乱、不按《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爆破等问题监督不力。建议责成纳雍县公安局向纳雍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纳雍县公安局于2024年11月21日向纳雍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2.纳雍县公安局羊场派出所,未正确履行民爆物品使用环节的监管职责,不学习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业务,对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疏于管理,查不出安全事故隐患。建议责成纳雍县公安局羊场派出所向纳雍县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讨。纳雍县公安局羊场派出所于2024年9月26日向纳雍县公安局党委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3.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对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爆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工作力度不够。建议由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对其进行约谈。纳雍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2024年7月4日函告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建议对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约谈,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已对贵州中能建纳赫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进行约谈。
4.贵州中能建纳赫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纳赫高速公路三标段爆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够全面、深入。建议由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对其进行约谈。纳雍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2024年7月4日函告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建议对贵州中能建纳赫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进行约谈,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已对贵州中能建纳赫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进行约谈。
5.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纳雍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依据纳雍县人民政府对纳雍羊场在建纳赫高速三标段“4?8”一般放炮事故进行结案的批复,2024年6月18日,纳雍县应急管理局对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4?8”一般放炮事故案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8月23日对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处玖拾万元(900000.00)人民币罚款,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分三期缴纳,已于2025年5月29日缴纳完毕。
6.贵州贵安顺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纳雍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依据纳雍县人民政府对纳雍羊场在建纳赫高速三标段“4?8”一般放炮事故进行结案的批复,2024年6月18日,纳雍县应急管理局对贵州贵安顺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4?8”一般放炮事故案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8月23日对贵州贵安顺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贵州贵安顺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处玖拾万元(900000.00)人民币罚款,贵州贵安顺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处罚决定,于2025年1月14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贵州贵安顺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诉求。该案现在行政诉讼中。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落实情况
针对事故调查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通过现场座谈及查看有关资料,在纳雍羊场在建纳赫高速三标段“4?8”一般放炮事故发生后,贵州中能建纳赫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市安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贵安顺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和纳雍县公安局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强化安全宣传力度,提升群众安全意识;强化爆破现场管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有效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安全氛围。
纳雍羊场在建纳赫高速三标段“4?8”
一般放炮事故评估小组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