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1126综执(文化)处罚公告〔2025〕1号
一、案情简介
2025年9月19日,夹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至夹江县正觉寺的旅游团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杜某带领的旅游团乘坐的车辆停靠在正觉寺门口,车上共有游客31人,杜某,身份证编码:511325198410******现场出示的导游证上显示姓名为李某某,现场无法出示本人的导游证。杜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利用李某某的导游证件冒用其导游身份为某旅游团队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构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经调查,杜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为初次违法,在组织游客旅游期间共收取导游服务费200元。其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11月10日,夹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并处罚款人民币贰千元的行政处罚,在夹江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告。
三、法条衔接
《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四、温馨提示
旅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市场主体严格自律、规范经营。无证导游缺乏专业培训和资质认证,无法保障游客的旅游体验和人身安全,同时也扰乱了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在此提醒广大旅游从业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也提醒广大游客,在选择旅游服务时,要仔细核实导游的资质,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附:夹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1126综执(文化)处〔2025〕18号
夹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