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灵武市辖区黄河路以北、河奇路以南、灵武秦渠以西、西昌街以东划定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点监管区域。该区域内全年禁止任何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各种形式的非法人组织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婚丧嫁娶活动除外)。禁放区域内,倡导婚丧嫁娶活动燃放电子烟花爆竹、电子礼炮等安全无污染的环保型烟花爆竹。
(二)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以下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和场所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油库、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变电站、高压线、机动车停车场或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存放木材、油料、粮垛、柴草垛等物资存放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
2.车站、机场、医院、疗养院、托幼园(所)、学校教学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
3.林区、草原以及周边500米以内,苗圃、绿化地和草坪内;
4.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以及周边200米以内;
5.楼房的楼梯、楼道。
(三)以下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和场所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党政机关驻地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2.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等室内外人员密集场所;
3.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层的高层建筑和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以及地下建筑物、在建施工现场等;
4.汽车、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上;
5.油气长输管线的分输站、加热站。
二、其他事项
(一)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二)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倡导全市居民严格遵守燃放管控规定,如有燃放需求应在禁止燃放区域以外或指定燃放点,安全文明有序燃放。
三、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监督举报
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各类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举报受理:
灵武市公安局:110
灵武市消防救援局:119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灵武分局:0951-4020765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0951-4021249
本通告自2026年1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月23日。
特此通告。
??????????????????????????????????????????????灵武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