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在施工期应严格按照《西安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及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减排要求,在规定情形下停止相关施工活动,确保场界扬尘符合《施工场界扬尘排放限值》(DB61/1078-2017)要求。在施工期内加强施工机械、车辆维护保养,减少尾气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场地洒水抑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肥田;施工期噪声主要来自机械噪声,施工过程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确保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地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限制要求;建筑垃圾中钢筋头、废木料等回收利用;其余建筑垃圾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要求合规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二)项目生产工序均位于封闭式厂房内,道路运输扬尘采取车辆冲洗+道路硬化等措施。筒仓粉尘经脉冲反吹式袋式除尘器除尘,沥青破碎筛分、搅拌粉尘经布袋除尘器除尘,装卸、堆场粉尘经喷雾降尘,上述粉尘均在厂房内无组织排放。沥青原料烘干、筛分粉尘经重力+脉冲布袋除尘器除尘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沥青破碎筛分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沥青烟气经电捕焦油器+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锅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器烟气循环装置后,通过18米高排气筒排放。餐饮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烟道引至楼顶排放。 经有效收集处理颗粒物有组织、沥青烟、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有组织和厂界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941-2018)相关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锅炉燃烧废气产生的颗粒物、SO2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要求,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实现“十四五”空气质量目标暨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2025年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油烟排放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项目餐饮废水经油水分离器与生活污水一并经化粪池处理,定期清掏肥田。设备清洗废水经砂石分离机分离+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车辆冲洗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 (四)加强设备噪声管理,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措施,降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要求。 (五)垃圾分类收集处理,有效处置。职工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食堂废油脂由有资质单位处置;除尘灰、不合格产品、沉淀池沉渣回用于生产;废布袋外售;废机油、废机油桶和废含油手套等危险废物,应及时清理、收集、正确储存、处置,暂存场所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要求。危废要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并建立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做好危险废物转移台账。 (六)职工食堂需采用清洁燃料,安装油烟净化器和油水分离器,设计应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的相关要求。餐饮油烟需通过专用烟道引至楼顶排放,餐饮油烟需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 (七)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加强人员培训。做好设施运行台账,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八)项目应按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减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