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年8月(略)日吉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略)年9月(略)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运营与维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增强城市防洪防涝减灾能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以及县级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中心城区以及县级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由依法报经批准的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激励和支持政策,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和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安排建设资金,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营管理。
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庐陵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吉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督促推进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配套文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海绵城市规划管理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划条件制定、土地出让、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中的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评估、初步设计审查等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中水利工程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协同做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财政、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林业、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库,组织专家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实施论证、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意见。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库。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公益宣传和科普教育,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受举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海绵城市规划与建设应当保护自然地形地貌和天然水系,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保护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改善城市品质与居住环境。
新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执行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规划、技术指标和建设要求,科学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已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内涝防治等工程建设,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解决城市内涝、雨污混流、雨水资源利用率低等问题。
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目标和建设要求。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技术指标。登录查看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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