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的位于姥长村公交线路(略)县道北,西至东咀村,东至张义路,南至(略)县道,北至枣林圩,流转用途为农业种植,竞得人使用上述场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属地城市管理要求及限定的经营范围,并经得委托人同意的经营项目,不得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2、租金支付方式为:(略)
3、本次拍卖的标的竞得人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环保、消防、安全等)接收,自行负责大棚及内部所有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等,安全责任自负,所产生的费用自理。大棚及相关设施含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在内的全部工作均由竞得人自行完成,竞得人须确保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并保证在营业前各项设施验收合格,各项条件符合营业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
4、若大棚的实际面积与公告中的面积有差异,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作调整大棚租赁租金、退租等理由。
5、大棚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燃气、通讯、垃圾清运、物业管理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均由竞得人承担;如因排放、异味、噪音等引发邻里矛盾的,由竞得人自行协调,如协调不成造成群访事件的,委托人有权收回产权,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竞得人全部承担。
6、大棚租赁期间,竞得人是大棚的实际管理人,竞得人须时刻注意防火、防盗、防触电、不做危及自身人身安全的活动,大棚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都由竞得人来承担,与委托人无关,包括但不仅限于水、电、煤气等使用不当、在大棚内摔倒等造成人身伤亡等;如果竞得人利用此大棚进行不正当地经营或者违法活动,委托人有权无条件地立刻收回大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要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7、竞得人在承租期内不得私自改造和破坏大棚主体结构,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及赔偿均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8、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或合同期满不再续租时,竞得人须提前2个月向委托人提交书面退租申请,并保证大棚及内部设施、设备的完好,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大棚内不可移动的固定装修、设施等不得拆除,无偿归委托人所有。如退租时设施设备有所损坏或给委托人及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竞得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期间,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规划拆迁等特殊情况,竞得人须无条件服从搬离,按实际租赁时间付款。
9、标的交付日、起租时间、规则及次年缴费时间以竞得人与委托人实际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略)、如因委托人原因,致使标的在成交后三个月无法顺利交付的,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退还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竞得人支付违约金。竞得人将该标的成交资料返还给代理机构。
(略)、若竞租人之间发生恶意竞争,带来的市场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略)、村委会、镇政府将协助竞得人规范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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