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次地块流转用途为农作物种植,不得开挖鱼塘、蟹塘。竞得人不得利用流转标的从事与规定经营范围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在周边种植树木、苗木;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因生产需要搭建临时性建筑,竞得人应书面申请,经委托人同意,由相关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搭建;合同到期后临时建筑由竞得人自行拆除,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赔偿。
2、本次流转地块,实际种粮补贴归种植人所有。
3、承包经营期内,竞得人必须保持河道水系畅通,不得私自筑坝拦埂;在防汛抗旱时期必须无条件服从委托人统一用水调度,确保周边农田用水和排涝需要。
4、竞得人须承诺合同到期后必须无条件交付。
5、本次流转面积以标段面积为准(标段面积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期间占用农田新建机耕路及灌溉水系),若本次流转的地块实际面积与公告中的面积有差异,面积误差不作调整承包费、佣金或退租等理由。
6、竞得人须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清承包费及履约保证金,并另行支付每亩每年(略)元的农排电费。若竞得人未按约定时间缴纳相应款项的,竞拍保证金不予返还,作违约处理!
7、竞得人承租标的后不得私自转让、转租、分租、转包、分包等方式再流转该标的,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流转标的;承包期内实施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委托人不承担竞得人水、电和路等基础设施费用。
8、承包经营期内如遇政府大面积开发提前收回流转标的,经营合同自动终止,委托人仅退还剩余承包费,委托人及地方政府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承包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的,竞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付承包的地块。
9、竞买人必须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竞买人一经应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涉及的水、电、路使用争议等,竞买人自行协商解决相关纠纷,承担相应的责任及风险。不得以未看样或不了解标的现状为理由对委托人及代理机构提起诉讼、仲裁,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略)、流转地块的交付日、起租日及其他未尽事宜以竞得人与委托人实际签订的《马鞍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为准。
(略)、如因委托人原因,致使标的在成交后三个月无法顺利交付的,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退还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竞得人支付违约金;竞得人将该标的成交资料返还给代理机构。
(略)、若竞买人之间发生恶意竞争,带来的市场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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