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 1 | (略)年全省职业健康培训工作采购标包1 | (略)年全省全省职业健康培训工作采购标包1 | 对贵阳市、遵义市、毕节市矿山、化工、冶金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行业重点企业中分管职业健康工作负责人、职业健康专职管理员和班组长(含车间主任、车队长)。 | 1.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略)〕(略)号)规定开展职业健康培训的相应条件,具有良好的组织能力、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等管理水平。培训和宣传内容及课件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具备相应的知识产权。 2.具备相应的实施职业健康培训的专业人员,能够根据《关于成立贵州省职业健康专家库的通知》(黔卫健〔(略)〕(略))邀请主要授课师资。 3.能够组织参训人员实施职业健康考试考核,并具有发放符合卫健部门要求的相应证书资格。 | (略)年5月-9月组织并完成培训。 | 1.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略)〕(略)号)规定开展职业健康培训的相应条件,具有良好的组织能力、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等管理水平。培训和宣传内容及课件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具备相应的知识产权。 2.具备相应的实施职业健康培训的专业人员,能够根据《关于成立贵州省职业健康专家库的通知》(黔卫健〔(略)〕(略))邀请主要授课师资。 3.能够组织参训人员实施职业健康考试考核,并具有发放符合卫健部门要求的相应证书资格。 |
| 2 | (略)年全省职业健康培训工作采购标包2 | (略)年全省矿山、化工、冶金行业重点企业三类人员工伤预防工作采购标包2 | 对安顺市、六盘水市、黔西南州矿山、化工、冶金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行业重点企业中分管职业健康工作负责人、职业健康专职管理员和班组长(含车间主任、车队长)。 | 1.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略)〕(略)号)规定开展职业健康培训的相应条件,具有良好的组织能力、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等管理水平。培训和宣传内容及课件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具备相应的知识产权。 2.具备相应的实施职业健康培训的专业人员,能够根据《关于成立贵州省职业健康专家库的通知》(黔卫健〔(略)〕(略))邀请主要授课师资。 3.能够组织参训人员实施职业健康考试考核,并具有发放符合卫健部门要求的相应证书资格。 | (略)年5月-9月组织并完成培训。 | 1.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略)〕(略)号)规定开展职业健康培训的相应条件,具有良好的组织能力、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等管理水平。培训和宣传内容及课件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具备相应的知识产权。 2.具备相应的实施职业健康培训的专业人员,能够根据《关于成立贵州省职业健康专家库的通知》(黔卫健〔(略)〕(略))邀请主要授课师资。 3.能够组织参训人员实施职业健康考试考核,并具有发放符合卫健部门要求的相应证书资格。 |
| 3 | (略)年全省职业健康培训工作采购标包3 | (略)年全省矿山、化工、冶金行业重点企业三类人员工伤预防工作采购标包3 | 对铜仁市、黔东南州、黔南州矿山、化工、冶金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行业重点企业中分管职业健康工作负责人、职业健康专职管理员和班组长(含车间主任、车队长)。 | 1.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略)〕(略)号)规定开展职业健康培训的相应条件,具有良好的组织能力、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等管理水平。培训和宣传内容及课件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具备相应的知识产权。 2.具备相应的实施职业健康培训的专业人员,能够根据《关于成立贵州省职业健康专家库的通知》(黔卫健〔(略)〕(略))邀请主要授课师资。 3.能够组织参训人员实施职业健康考试考核,并具有发放符合卫健部门要求的相应证书资格。 | (略)年5月-9月组织并完成培训。 | 1.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略)〕(略)号)规定开展职业健康培训的相应条件,具有良好的组织能力、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等管理水平。培训和宣传内容及课件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具备相应的知识产权。 2.具备相应的实施职业健康培训的专业人员,能够根据《关于成立贵州省职业健康专家库的通知》(黔卫健〔(略)〕(略))邀请主要授课师资。 3.能够组织参训人员实施职业健康考试考核,并具有发放符合卫健部门要求的相应证书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