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略)
服务范围:(略)
服务要求:
1.本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补充调查需满足HJ(略).1-(略)、HJ(略).2-(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等现行技术导则、指南、技术规定的要求;
2.本次土壤调查需充分考虑地块前情历史,为保障调查结果可为后续可能开展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修复或管控方案编制等)提供足够支撑,调查方案还需满足:
① 本次调查需掌握地块微承压地下水上顶板至表层的土壤污染状况,明确上述土层范围内可能残留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及空间分布;
② 本次调查需掌握地块微承压地下水污染情况,明确是否存在污染物超标的情况;
③ 本次调查应保证在采样网格≤(略)m×(略)m的范围内至少布设1个土壤采样点位;
④ 本次调查如发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边界临近或超出地块红线的,调查范围应自污染边界向外延伸至查清污染范围,且红线外调查点位不少于3个;
3.地块的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目标含水层至少包含潜水层及微承压含水层,为补充调查钻探和采样深度提供足够的支撑。
4.本次调查土壤和地下水检测应设置至少占比总体采样样品数量5%的样品用于调查单位所选实验室能力范围内的有机污染物全扫,做半定量分析用于判别地块的污染源。
5.本次调查样品分析方法原则上优先选择GB(略)-(略)、GB/T (略)-(略)推荐的分析方法,对于 GB(略)和GB/T (略) 中未给出推荐方法的,可选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内的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团体标准及行业标准方法。所选用土壤和地下水样品分析方法的检出限应当分别低于GB(略)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和GB/T (略) 地下水质量指标Ⅲ类限值要求,或相关评价标准限值要求。
6.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补充调查报告须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
7.中标供应商需配置相应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采购需求提供相应服务。
8.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必须保障采购人在使用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本项目全部相关成果,均不会引起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或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而遭受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一律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服务时间:(略)
服务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