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蔴源垦殖场,县直有关单位:
《万安县“ 引客入万 ”及营销推广奖补办法》 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略)年5月(略)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安县“引客入万”及营销推广奖补办法
根据《吉安市“十大攻坚战”总指挥部关于印发〈吉安市文旅高质量建设高水平运营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攻坚指发〔(略)〕3号)、《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引客入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府办发〔(略)〕5号)要求及做热我县文旅消费市场需要,提升文旅产业发展活力,奋力打造赣江中游生态经济带“桥头堡”,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适用主体
本政策适用县外企事业单位、旅游企业及自然人,旅游企业申报旅游团奖励及游客累计人次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依规设立;
(二)具备组织或承接旅游团资质;
(三)申报奖励单位当年未受到县级以上文旅部门行政处罚或受到宣传、教体等相关部门单位负面通报,且无安全生产责任 事故。
二、奖励标准
(一)旅游团队奖励
一次性从县外组织(略)人(含)以上的自驾、旅游大巴、旅游列车团队来我县旅游或红培,在县内酒店(民宿)住宿1晚(含),且游览县内2个(含)以上A级景区或乡村旅游点(须含1个收费景区或者在万安县内用1餐正餐),给予(略)元/人奖励;多日游的,每增加住宿1晚增加(略)元/人奖励。
(二)研学团队奖励
一次性从县外组织(略)人(含)以上中小学研学团队来万安, 在县内酒店(民宿)住宿1晚(含),且游览县内2个(含)以上A级景区或乡村旅游点(须含1个收费景区或者在万安县内用1餐正餐),按照实际组团人数,给予8元/人奖励;多日游的, 每增加住宿1晚增加奖励5元/人。
(三)航空团队奖励
一次性从县外组织组织航空游客(略)人(含)以上到万安旅游或红培研学,且在县内酒店( 民宿)住宿1晚(含),游览县内2个(含)以上A级景区或乡村旅游点(须含1个收费景区或者在万安县内用1餐正餐),按照实际组团人数,给予(略)元/人奖励;多日游的,每增加住宿1晚增加(略)元/人奖励。
(四)入境团队奖励
一次性组织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游客(略)人(含)以上到万安旅游或红培,且在县内酒店(民宿)住宿1晚(含),游览县内2个(含)以上A级景区或乡村旅游点(须含1个收费景区或者在万安县内用1餐正餐),按照实际组团人数,给予旅游企业(略)元/人奖励;多日游的,每增加住宿1晚增加(略)元/人奖励。
(五)接待游客累计人次奖励
年度接待来万安游览2个(含)以上A级景区或乡村旅游点,且在县内安排1餐正餐或在县内酒店(民宿)住宿1晚(含)以上,累计人数达到(略)人次(含)-(略) 人次(不含),给予5元/人的营销奖励;(略)人次(含)-(略)人次(不含),给予(略)元/人的营销奖励;(略)人次(含)以上的给予(略)元/人的营销奖励。
(六)星级酒店民宿接待奖励
对月接待旅游团住宿累计达(略)人及以上(接待旅客人数以公安旅客住宿登记系统为准)的县内星级酒店、星级民宿,给予(略)元/间次奖励。
(七)县外单位引客奖励
对县外行政企事业单位(含高校、外埠商会等)一次性组织(略)人(含)以上来万安开展“嘉游赣”、团建、写生、商会联谊、专场推介等活动,且在万安景区或酒店用餐的给予该县外单位(略)元/人消费券奖励,在万安酒店、民宿住宿的增加(略)元/人消费券奖励;多日游的,每增加住宿1晚增加(略)元/人消费券奖励。
(八)短视频宣传奖励
在抖音、快手、视频号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万安文化旅游资源宣传原创视频,经县旅游产业发展推进领导小组审核确认播放量达5万以上或点赞量达(略)以上的,每条奖补(略)元;播放量达(略)万以上或点赞量达 (略)以上的,每条奖补(略)元;播放量达(略)万以上或点赞量达(略)以上的,每条奖补(略)元;与万安文旅共创短视频达到上述奖励条件的,给与双倍金额奖励。文旅万安、县融媒体等官方平台不享受此奖励。
(九)“吉安游”直营门店(专柜)奖励
对在固定的临街繁华路段经营场所设置“吉安游”LOGO及设计标识的店门招牌,每年引客量不少于 (略)人次,该“吉安游”直营门店(专柜)在享受吉安市本级及我县现行引客奖补政策外,再给予1至3万元一次性补贴。
(十)旅游商品(文创产品)贡献奖励
鼓励各类经济组织或个人研发具有万安特色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土特产品等文化和旅游商品。在由文旅部举办的全国旅游商品(文创产品)大赛中获得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在由省文旅厅举办的全省旅游商品(文创产品)大赛中获得一等奖(金奖)、 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在由市文旅局举办的全市旅游商品(文创产品)大赛中获得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6万元。在由县文旅局举办的全县旅游商品(文创产品)大赛中获得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同一作品如在多项大赛中获奖,按最高奖项进行奖励,不可重复申报。
三、申报时限、审批及发放程序
(一)申报时限
奖励政策实行“ 即申即享”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旅游团队奖励(第1-5项):(略)
2.申报星级酒店民宿接待奖励(第6项):(略)
3.县外单位引客奖励(第7项):(略)
4.营销推广奖励(第8-(略)项):(略)
(三)审核发放
万安县财政局预列奖励资金至万安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由万安县委宣传部、万安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万安县文旅集团对上述奖励材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财政局核实拨付。
四、奖励监督管理
(一)政策内各类奖补资金从年度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全年安排奖补资金(略)万元,实行“ 即申即享”,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发放,发完即止。
(二)凡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并经调查核实的,立即取消享受资格,追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申报旅游企业、单位或个人发生因违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有重大负面影响投诉等任何一种情况的,取消奖励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与其他政策重复、类同(类似)的由申报主体自主选择,同一企业或个人、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同一经营主体、同一旅游团只可申报旅游团队奖励中一项,不可重复申报。同一旅游团队的组团奖励,只能由组团社或地接社中的一方申报,不能重复申报。
(二)本办法由万安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略)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旅游团队及营销推广奖补。
(四)此前政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 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略)
2.万安县“ 引客入万”及营销推广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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