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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县政府-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06-11 江西-吉安-万安县
所在地区: 江西-吉安-万安县 发布日期: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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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近期共检出2家食品经营单位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万安县韶口鹤宁餐饮店(经营者:(略)

(一)样品名称:(略)

(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4月(略)日向当事人发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

(三)本局认为,鉴于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时,能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进货渠道清晰可查,且有食用农产品快检报告,足以证明当事人无主观过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万安县百加卫红早餐店(经营者:(略)

(一)样品名称:(略)

(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的规定。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6月5日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上缴国库”的处理决定。

(三)本局认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三项的规定,综合考虑万安县经济发展状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个案情况,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上缴国库”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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