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等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略) 年修订版) 》5.1.4.6等规定,采取( 竞争性谈判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的理由是我单位项目符合如下情形中的第2条(必须选择):(略)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3、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4、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唯一是基于技术、工艺或专利权护、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首次制造等原因,货物和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制造或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的情况);
7、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
8、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理由如下:(略)
(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井下采矿、掘进工程进行发包的,除爆破承包单位外,大中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2家、小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1家。目前我矿井下承包单位已有2家,分别为铜陵金旭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如对外招标即存在第三家单位中标可能,违反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此外如有新队伍进场,将直接面临以下几个问题:(略)
鉴于以上因素,为了确保冬瓜山铜矿井下采切、零星工程有序进行,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的情况,因此只能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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