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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良祠文物修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服务项目成交公告

2025-07-14 北京-西城-
所在地区: 北京-西城- 发布日期: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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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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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良祠文物修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服务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略)

二、项目名称:(略)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略)

供应商地址:(略)

中标(成交)金额:(略)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北京天恒正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贤良祠文物修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服务项目

负责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前期手续、设计管理、施工管理、安全管理、竣工验收、并配合建设单位招标采购等与项目工程建设有关的相关事宜。

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签订合同之日至项目完成结算审计工作为止;

按照国家及合同相关标准执行。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略)

董铁军、宋会卿、李鑫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电 话:(略)

贤良祠文物修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服务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略)

项目编号:(略)

采 购 人:(略)

采购代理机构:(略)

第一章 采购邀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略)

2.项目名称:(略)

3.采购方式:(略)

4.项目预算金额:(略)

5.采购需求:(略)

包号

标的名称

采购包预算金额

(万元)

数量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略)

贤良祠文物修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服务

(略).(略)

1项

负责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前期手续、设计管理、施工管理、安全管理、竣工验收、并配合建设单位招标采购等与项目工程建设有关的相关事宜。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

6.合同履行期限:(略)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略)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本项目专门面向 □中小 □小微企业 采购。即:(略)

□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略)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略)

3.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略)

■否

□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略)

1)本项目不接受分支机构参与响应;

2)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响应;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略)

2.地点:(略)

3.方式:(略)

4.售价:(略)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略)

地点:(略)

五、开启

时间:(略)

地点:(略)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略)

2.本项目采用电子化与线下流程结合采购方式,线上获取磋商文件,线下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和磋商。

3.评分办法和标准:(略)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电 话:(略)

九、特别告知

各潜在供应商:(略)

本项目接受网上发售、下载电子版招标(采购)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下简称“标书”),现将有关注意事项特别告知如下:(略)

(一)网上注册:(略)

(二)标书下载:(略)

(三)电子版标书下载收费:(略)

(四)其它事项

1.交易平台首页帮助中心提供操作手册,潜在供应商可以下载并根据操作手册提示进行注册、登录、网上购买下载电子版标书及下载费支付、发票开具领取等操作。

2.如遇平台操作问题,可拨打交易平台统一服务热线:(略)

(六)中选通知书、中选服务费发票

1.中选单位可在系统中自行下载中标通知书。

2.中选服务费将在保证金中扣除,剩余保证金原路径退回,请在中招联合系统中完善好开票信息。(不适用)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条款号

条目

内容

2.2

项目属性

项目属性:(略)

■服务

□货物

□工程

2.3

科研仪器设备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略)

□是

■否

3.1

现场考察

■不组织

□组织,考察时间:(略)

考察地点:(略)

磋商前答疑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略)

召开地点:(略)

4.2.5

标的所属行业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略)

包号

标的名称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略)

/

/

(略).2

报价

报价的特殊规定:(略)

■无

□有,具体情形:(略)

(略).1

磋商保证金(不适用)

磋商保证金金额:(略)

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略)

保证金收款人:(略)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委托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办理投标保证金收、退、转及结账、结算等相关业务。保证金办理相关问题请咨询中招联合((略)-(略)、(略))特别提醒:(略)

(略).1

响应有效期

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算(略)日历天。

(略).1

响应文件数量

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1份(首次响应文件的正本盖章扫描件PDF一份,可编辑版一份)U盘或光盘

(略)

响应文件的提交

详见“第一章 采购邀请”

(略)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详见“第一章 采购邀请”

(略).1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略)

■否

□是

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略)

(略).5

分包

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略)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略)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略)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略)

(3)其他要求:(略)

(略).6

政采贷

为更大力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按照《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京政办发〔(略)〕8号)部署,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一站式”服务(以下简称“政采贷”),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略)〕(略)号)。有需求的供应商,可按上述通知要求办理“政采贷”。

(略).1.1

询问

询问提出形式:(略)

(略).3

联系方式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略)

联系电话:(略)

通讯地址:(略)

(略)

代理费

收费对象:(略)

□采购人■成交供应商

收费标准:(略)

代理费=中标金额*1.5%*0.(略)

缴纳时间:(略)

(略)

适用于磋商供应商须知的额外增加的变动

1、供应商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需持身份证原件,按时参加磋商。

2、建议供应商提前准备空白签署盖章的最后报价一览表、最后分项报价表,以便现场填写最后报价。

供应商须知

一 说 明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略)

1.2 供应商(也称“申请人”):(略)

1.3 联合体:(略)

2 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2.1 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3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 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3.1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3.2 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4 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4.1 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4.1.1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4.1.2 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响应,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4.1.3 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略)〕(略)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略)〕(略)号文)。

4.2 中小企业、**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2.1 中小企业定义:(略)

4.2.1.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略)〕(略)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略)〕(略)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略)〕(略) 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略)〕(略) 号)等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4.2.1.2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略)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2.1.3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2.1.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2.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企业定义:(略)

4.2.3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略)

4.2.3.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略)%(含(略)%),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略) 人(含(略) 人);

4.2.3.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2.3.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2.3.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2.3.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4.2.3.6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2.4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4.2.5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4.2.6 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略)

4.3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3.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4.3.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略)〕9号)。

4.3.3 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4.3.4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

4.4 正版软件

4.4.1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略)〕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略)〕(略)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略)〕(略) 号)。

4.5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4.5.1 根据《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略)年第1号),所提供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时,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

4.6 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4.6.1 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略)〕(略) 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 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7 采购需求标准

4.7.1 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略)〕(略)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4.7.2 其他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推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设,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其他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本项目如涉及,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5 响应费用

5.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二 竞争性磋商文件

6 竞争性磋商文件构

6.1 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略)

第一章 采购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6.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

7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7.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7.2 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7.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

8 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

8.1 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参与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8.2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3 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9 响应文件构成

9.1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9.2 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9.3 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

9.4 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9.5 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略) 报价

(略).1 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

(略).2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略).2.1 响应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

(略).2.2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

(略).3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略).4 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

(略) 磋商保证金

(略).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供应商自愿超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做无效处理。

(略).2 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略)

(略).3 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缴纳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

(略).4 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

(略).5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略).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略)

(略).6.1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略).6.2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

(略).6.3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略).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略)

(略).7.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略).7.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略).7.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略).7.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略).7.5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略) 响应有效期

(略).1 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

(略) 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

(略).1 磋商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纸质响应文件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当正本和副本之间出现差异时,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应采用不可拆装的方式装订。

(略).2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按磋商文件规定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略).3 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做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以及磋商中根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其签署规定同(略).2款要求。

四 响应文件的提交

(略) 响应文件的提交

(略).1 本项目使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要求编制、生成并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不适用)

(略).2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外任何形式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磋商保证金除外。(不适用)

(略)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略).1 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提交至电子交易平台。(不适用)

(略)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略).1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保证金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无需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但应就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适用)

(略).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评审

(略) 响应文件的开启

(略).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

(略).2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

(略).3 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开启。

(略).4 本项目不公开报价。

(略) 磋商小组

(略).1 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事务,独立履行职责。

(略).2 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略)〕(略)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略)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略).1 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六 确定成交

(略) 确定成交供应商

(略).1 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

(略) 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

(略).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略).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略) 终止

(略).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略)

(略).1.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略).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略).1.3 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略) 签订合同

(略).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略).2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略).3 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略).4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略).5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略).6 “政采贷”融资指引:(略)

(略) 询问与质疑

(略).1 询问

(略).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提出形式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略).1.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略).2 质疑

(略).2.1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略).2.2 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略).2.3 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略).2.4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略).3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略) 代理费

(略).1 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一、评审程序和方法

1 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1 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1.2 《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

1.3 《资格审查要求》见下表:(略)

资格审查要求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格式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1-1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1-2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1-3

供应商信用记录

查询渠道:(略)

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1-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无须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3-2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1)

分支机构响应

本项目不接受分支机构参与响应,供应商不得为分支机构

(2)

分包、转包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提供承诺书,格式内容自拟,加盖供应商公章

(3)

对于联合体的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1.4 《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略)

符合性审查要求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是否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1

授权委托书

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

2

响应完整性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

3

响应有效期

响应有效期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

4

实质性格式

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

5

★号条款响应

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如有)

7

报价唯一性

响应文件中未出现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其他无效情形

供应商、响应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 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

2.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 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略)

2.5.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2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允许”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5.3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6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通知。

2.7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8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9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3 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

3.1 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其响应无效。

3.2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略)

3.2.1 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略)

□有,具体规定为:(略)

■无,按下述3.2.2-3.2.6项规定修正。

3.2.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2.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2.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2.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3.2.6 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3.3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略)

3.3.1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_/_%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2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略)%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_/_%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3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3.4 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3.3.5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3.6 **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3.3.7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

3.3.8 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3.3.9 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略)

4 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略)

4.1 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

4.2 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

4.3 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

4.4 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

4.5 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6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

4.7 其他:(略)

5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1 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略)

5.2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5.3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不涉及)______。

6 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

6.1 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6.2 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3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6.3 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7 报告违法行为

7.1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评审标准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1

报价得分

(略)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略)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略)

此处最后报价指经过报价修正。

2

企业业绩

(略)

供应商自(略)年1月1日起至响应截至时间项目建设管理服务业绩(提供合同或协议关键页或其他证明性材料等)。每提供一个得2分,本项最高得(略)分。

3

人员配置

5

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得5分;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得3分;具有相关专业初级职称得1分。

6

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类似工作经验4年得1分,每增加1年加1分,最多得6分。

(略)

项目团队人员同时具备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设计管理人员、造价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法务人员得(略)分,每缺失一类扣2分,扣完为止。

5

项目团队人员(项目负责人除外)均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得5分;均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得3分;均具有2年以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得1分;其余得0分。

6

项目团队人员(项目负责人除外)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或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每个得2分。(每人只计算一个证书)

5

项目团队人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每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得2分;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得1分;最高得5分。

4

重难点分析

(略)

项目建设管理服务重难点分析:(略)

5

服务方案

8

提供项目建设管理服务的总体控制方案,方案描述完整、细节清晰、具备可实施性得8分;方案描述无细节内容或不完整、具备可实施性得5分;难以满足项目或不具备可实施性得2分;未提供得0分。

8

对项目建设管理服务的认知度:(略)

9

提供质量控制方案、进度管理方案、投资管理方案等,以上方案描述完整得3分;能够满足采购需求但相关内容描述不完整得2分;存在缺陷或无法满足采购需求得1分;未提供得0分。以上方案细节描述清晰得3分;细节描述较完整得2分;细节描述一般得1分;未提供得0分。以上方案具备实施性、针对性强得3分;具备可实施性、一定针对性得2分;可实施性、针对性一般得1分;未提供得0分。

6

服务承诺

8

服务承诺及为完成承诺所采取的措施,与采购人管理系统建立协调的措施与承诺:(略)

合计

(略)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以下用★标注的为实质性条款,如不满足,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

一、 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背景

贤良祠位于地安门西大街甲(略)号,为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共三进院。

(二)建设目标

通过贤良祠文物建筑本体、油饰彩画、非文物建筑的修缮和装修及院落铺装、环境整治、配套设施等方面的改造,恢复其原有风貌,整体满足最基本的使用功能和对外开放的基本条件。

(三)项目总投资

本项目总投资(略).(略)万元万元,投资额最终以财政审定为准。

二、 项目工作内容

(一)项目前期阶段

三、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略)年修正本2)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略)年)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略)年)

《文物建筑修缮工程施工控制规范》(DB(略)/T (略)-(略))

《文物建筑修缮工程验收规范》(DB(略)/T (略)-(略))

《北京市绿化条例》((略)年3月(略)日实施)

及相关专业的国家和地方现行设计规范及标准。

四、 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计工作完成为止。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

说明:(略)

1. 为更大力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按照《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京政办发〔(略)〕8号)部署,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一站式”服务(以下简称“政采贷”),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略)〕(略)号)。有需求的供应商,可按上述通知要求办理“政采贷”。 采购人应积极配合供应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贷款,无特殊原因,应在收到供应商因融资需要发起的变更收款账户申请后(略)个工作日内确认通过。

2.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要求,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签订采购合同,鼓励采购人在线签订电子合同,完善电子签章管理、合同审核等配套内控机制,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

3. 合同类型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类别,结合采购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合同文本应当符合民法典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略)〕(略)号)的要求,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略)

4. 合同条款中应规定,乙方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

5.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6. 政府采购合同设定首付款支付方式的,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略)%;对于中小企业,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略)%。

7.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略)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采购人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证资金支付效率。

8. 采购文件对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提出具体要求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载明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和履约验收相关条款,必要时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9. 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编号:(略)

项目建设管理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略)

甲 方:(略)

乙 方:(略)

项目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书

甲方:(略)

乙方:(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政部财建[(略)](略)号文件,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甲、乙方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略)

项目总投资:(略)

建设内容及目标:(略)

二、项目建设管理服务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前期阶段

(三)项目施工组织阶段

三、项目建设管理服务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略)

工程质量标准:(略)

项目建设管理服务期限:(略)

四、项目建设管理服务费

合同价(含税):(略)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略)

1、双方认可的协议修正文件

2、项目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响应文件

6、竞争性磋商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甲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乙方提供项目建设管理的必要条件:(略)

八、乙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项目建设管理服务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工程的项目建设管理服务任务。

九、凡因执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肆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略)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略)

地址:(略)

邮编:(略)

电话:(略)

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略)

(1)“项目”是指甲方委托实施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项目。

(2)“甲方”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任务的一方。

(3)“乙方”是指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承担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乙方组建实施具体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

(5)“项目经理”是指由乙方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6)“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7)“附加工作”是指:(略)

(8)“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甲方原因而暂停或终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略))“专业工作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评估、拆除、房屋维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

第二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各方的(合同)权利

甲方权利

第四条甲方有权对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甲方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乙方权利

第八条乙方根据甲方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略)

(1)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协助甲方与其签订合同。

(2)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落实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

(3)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4)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条乙方有权取得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第二章各方的(合同)义务

甲方义务

第十一条甲方应负责协调乙方及与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为工程建设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甲方应参与项目管理的审查工作,并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甲方应监督和指导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四条甲方应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乙方核拨工程建设管理服务费(项目建设管理费)。

第十五条甲方负责支付项目所有费用开支,包括立项、建设手续审批、勘察、设计、监理、各项评审、施工、验收、试运行等关于该项目一切费用。

第十六条甲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甲方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十八条甲方应在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乙方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乙方义务

第十九条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乙方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工程项目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甲方汇报工作进展。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乙方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乙方报甲方核准。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配合甲方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甲方监督。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甲方提出投资计划申请。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甲方监督。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在项目建成后,协助甲方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乙方应根据甲方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二十七条乙方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甲方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四章 责任

甲方责任

第二十八条甲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甲方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甲方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乙方责任

第三十一条乙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乙方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五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乙方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甲方未采取相应措施,乙方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乙方未履行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甲方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八条甲乙方办理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手续,乙方收到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费(项目建设管理费)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条合同适用的法律及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服务依据:(略)

第十条项目建设管理服务费的计算方法:(略)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负责组织接收。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管理服务费支付时间及比例:(略)

第十六条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如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未与书面答复视为甲方认可乙方的方案。

第十七条甲方的联系人:(略)

第二十条乙方的联系人:(略)

乙方向甲方汇报项目建设管理服务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略)

第二十二条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略)

第二十八条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如数支付项目建设管理服务费,如因甲方原因未按约定如期全额交纳项目建设管理服务费的,则每逾期一日,按应缴款项的0.(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应付金额的(略)%。

第三十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略)

第三部分 合同补充条款

甲方职责:(略)

1、负责立项、施工等前期手续办理工作。

2、负责审核、确定设计方案、施工图图纸,以及专业工作单位、重要材料、设备的选定工作。

3、参与施工过程中相关隐蔽工程、关键环节、进场关键设备材料验收等工作。

4、负责工程费用的申请、支付,项目所有费用开支均由甲方负责支付,包括立项、建设手续审批、测绘、设计、监理、各项评审、施工、验收、试运行等关于该项目一切费用。

5、监督和指导项目的建设实施,负责协调相关部门配合项目建设管理服务单位做好项目启动后的建设工作,为项目建设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6、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按约定向项目建设管理服务单位核拨项目建设管理服务费。

乙方职责:(略)

1、协助甲方进行各项前期手续办理工作。

2、负责配合甲方组织设计深化设计方案、图纸,并报送甲方,甲方对设计文件予以确认后,配合甲方和设计进行相关文物修缮方案的报审工作。

3、负责配合甲方招标采购及编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时将招投标响应文件及合同文件报送甲方,甲方对文件予以确认盖章。

4、负责项目建设管理服务工作,包括落实修缮范围内的各项修缮工程任务的进度计划,同时监督各参建方保证工程质量。

5、负责配合甲方按国家及行业规定进行工程修缮前期、修缮过程、竣工验收等阶段的各项手续的报审或备案等相关工作(不适合本工程的除外)。

6、乙必须遵守国家、北京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章、规定等要求以及建筑安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配合甲方依法组织和监督现场的修缮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若发生由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该部分事故责任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以下无正文)

甲方:(略)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略)

地址:(略)

邮编:(略)

电话:(略)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编制文件须知

1、供应商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

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响应文件封面(非实质性格式)

响 应 文 件

项目名称:(略)

项目编号:(略)

供应商名称:(略)

1-1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1-2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致:(略)

在参与本次项目磋商中,我单位承诺:(略)

(一)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五) 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六) 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七) 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略)

序号

单位名称

相互关系

1

2

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略)

日期:(略)

说明:(略)

1-3 供应商信用记录

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无需提供材料

3-2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3-2-1本项目不接受分支机构参与响应,供应商不得为分支机构

供应商无需提供材料

3-2-2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提供承诺书,格式内容自拟,加盖供应商公章

3-2-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供应商无需提供材料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

    响应书(实质性格式)

响应书

致:(略)

我方参加你方就______(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组织的采购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磋商。

1.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自愿参与磋商并承诺如下:(略)

(1)本响应有效期为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略)个日历日。

(2)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

(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4)如我方成交,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 其他补充条款(如有):(略)

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略)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函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略)

日期:(略)

    授权委托书(实质性格式)

授权委托书

本人____(姓名)系____(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_____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提交、撤回、修改____(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略)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略)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略)

日期:(略)

附:(略)

委托代理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略)

说明:(略)

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仅当磋商文件注明允许分支机构响应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

2.若响应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则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否则,不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4.供应商应随本《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的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身份证的,应同时提供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致:(略)

兹证明,

姓名:(略)

系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附:(略)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略)

日期:(略)

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略)

报价单位:(略)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报价

小写(含税)

大写

1

注:(略)

2.本表必须填写。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略)

日期:(略)

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略)

报价单位:(略)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价

数量

合价

备注

1

2

3

4

合计

注:(略)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略)

日期:(略)

合同条款偏离表

项目编号/包号:(略)

序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内容

偏离情况

说明

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应进行选择,未选择响应无效):(略)

□无偏离(如无偏离,仅选择无偏离即可;无偏离即为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负偏离项逐一列明,否则响应无效;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列明的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注:(略)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略)

日期:(略)

采购需求偏离表

项目编号/包号:(略)

序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内容

偏离情况

说明

注:(略)

1.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的,响应无效。

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无偏离”、“正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略)

日期:(略)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金额

业主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备注

相关证明材料附后。

最后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略)

报价单位:(略)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报价

小写(含税)

大写

1

注:(略)

2.此表无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磋商后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略)

日期:(略)

最后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略)

报价单位:(略)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价

数量

合价

备注

1

2

3

4

合计

注:(略)

2.此表无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磋商后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略)

日期:(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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